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制度为保障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法合理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如下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一)行政执法只能分离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制度
为保障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法合理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一)行政执法只能分离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的制度,实行审查权与裁决权互相分离,达到互相制约的目的。
(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建议和对已下达处罚决定书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局行政审核审批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组织听证等工作。
(四)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互相分离。
(五)一般案件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案件有利弊关系的,应当回避的制度。
(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行政执法回避分为主动回避、领导指定回避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申请回避。有关执法人员被确定必须实行回避后,不得参与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
(四)我局对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决定。排除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的回避,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
(二)行政执法听证由我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协同配合。
(三)下列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事项。
2.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3.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或不明确而导致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4.我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执法案件。
(四)我局组织听证,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五)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劳动部令【1996】第2号)等规定组织。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书面听证报告,按照有关程序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制度
(一)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或者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主持下,召集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就涉及我局的重大执法案件和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案件和事项,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1.适用听证的案件和事项
2.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和事项
3.其他难以适用或不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和事项
(三)集体讨论决时,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作为主持人,召集相关人员专题研究,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汇报前制作汇报提纲,提交案件和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就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做出说明。
(四)支持人应当根据集体决定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决定意见;参加决定的人员应当就决定意见表明态度,并有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主持人应当对决定意见负责。
(五)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集体决定内容有关的事项。
五、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制度
(一)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的调查人员在调查、审核结束后,原则上应对照裁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其他标准:
1.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执法大检查的
2.遇到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
3.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因裁量标准设置不当造成难以适用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对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情形,按照有关程序提交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