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作用,推动全市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围绕农业优势主导产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联接机制,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认定命名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带头做好“五个一”(创建一个基地、致富一方农民、振兴一个产业、对接一个农民合作组织、打造一个优势品牌)示范创建活动。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 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中央、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将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社会团体。申报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一视同仁。
(二)分类条件
1.加工(基地)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生产基地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已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每户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2000亩以上;林果业基地1万亩以上;畜牧业基地: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底存栏1万羽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水产养殖基地1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2.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1亿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形成和产业集群集聚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万亩以上。
(3)企业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较规范,没有掺杂添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
(4)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3.种子种苗型
(1)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企业规模的30%以上。
(2)企业实行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推广一体化,供种覆盖率高,带动农户面广。其中,种子企业的种植业繁育基地在1000亩以上;畜牧饲养业存栏母牛100头以上,存栏能繁种母猪200头以上、存栏种禽1万羽以上;水产育苗基地在300亩以上,或工厂化育苗2000平方米以上。
(3)种子种苗企业的供种覆盖率在县(区)内占1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4.农业观光型
(1)从事观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生产、观光、采摘、休闲、餐饮、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观光农业园、观光果园、垂钓渔场、综合性农业观光园等。园区绿化美化好,生态环境优良,各项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2)年接待人数在1万人以上。
(3)观光农业园的年营业收入在30万元以上。
(4)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50人以上。
(三)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负债、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产品市场竞争力:主营农产品符合我市农业优势主导产业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体系,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六)销售比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80%以上。
(七)其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产生。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潜力大、出口创汇能力强、成长性好及园艺花卉、特种养殖、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对出口农产品在300万美元以上和获得“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企业优先考虑。
暂时不符合本办法上述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能够促进相关新产业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属于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将企业带动本地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依据。企业在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商标注册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三)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前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由县级以上农、林、牧、渔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五)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签订的合同、协议;
(六)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认证或有关部、省级表彰等材料;
(七)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八)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对照申报原则和申报条件,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资格负责审核,并提供现场考查报告。
(三)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统一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四)市农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在淮安农网上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
(五)市直相关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提供依据。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该于当月上旬将本年度截至上月的累计经营业绩情况登陆“江苏省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管理系统”(网址:http://nylt.jsagri.cn/)进行填报。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业委员会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新增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新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委提出奖补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011-2015年期间奖补标准五年不变。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优先考虑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亦将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四条 关于各项税收优惠、金融信贷支持、有关规费减免、放宽绿色通道、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农业产业化扶贫、财政支持等方面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28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视情放宽支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不收取评审费。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