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武江区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武江区林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林业局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及森林派出所定向化保障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等。
第四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谁开车谁违章谁负责。违反规定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驾驶员出车时负责妥善保管,出车结束后交回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严格控制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油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辆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车辆管理人员根据《武江区林业局公务用车联系单》进行规范派车,驾驶员根据《公务用车派车单》出车。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局机关的车辆停放在区政府大院内,森林派出所的车辆停放在森林派出所院内。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因公务派车后,驾驶员用完后即将车开回停放地点。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车辆由局机关集中管理,根据工作特点统一调度。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林业系统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车辆出现故障,驾驶人本人又不能及时进行排除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经核实原因后,填写《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车辆维修预算报价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辆管理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韶关市武江区申湘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长途出车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修理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填写《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车辆维修预算报价单》,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车辆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武江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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