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规划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规划(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规划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电气化铁路建设的提速,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计划投资89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万千米。通过加大建设力度,推动电网特高压建设,解决窝电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严肃性,严格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100千伏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作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市、县(市、区)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铁建办,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进行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省(中)直各有关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市政府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加强本地区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地区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重大事项。各市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遇到受阻等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报送全省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各市电力公司每月向市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省、市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三)建立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并将责任状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适时组织对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电网建设责任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