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保障本区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筹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本区城市维护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徐汇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本区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筹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本区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10〕76号)及有关规定,按照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行业管理,区域联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面提高基础设施网络效应。
第三条(适用范围)
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铁路南站广场、防汛防台、河道、排水、市容环卫、绿化、公共消防以及住宅修缮等相关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维护内容)
区级城市维护工作主要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对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改造、大中修、瓶颈疏通、日常维修养护、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职能分工)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机制,全面负责区级城市维护工作。
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主要负责实施区域系统性强、网络化程度高的区属基础设施维护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区级城市维护的责任主体。按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及本区城市维护的需求,拟订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协调、组织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加强对区级城市维护工作指导监督,确保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第六条(主要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审核、上报和下达;审批5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专项整治类、应急抢修及保障类区级维护项目方案概算;负责统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年度安排规模。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和参与评审列入本区政府投资计划及部门预算安排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负责编制上报本部门城市维护项目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审批本部门计划内500万元以下工程类、专项整治类、应急抢修及保障类维护项目方案;负责工程类、专项整治类、应急抢修及保障类区级维护项目的工程性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市政、河道、排水、防汛防台、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进度执行情况;配合参与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绩效评价。区市政水务署负责实施本区市政和水务行业防汛防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的统筹和预算安排;负责统计纳入部门预算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年度安排规模;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管;负责统计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绩效评价。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和改造的项目管理及物业管理;负责编制上报本部门城市维护项目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统计上报本部门城市维护项目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管理,对生活废弃物处理、道路和公共区域保洁、环卫设施、景观灯光、市容保障等项目实施管理;负责本区绿化行业的管理,对区属公共绿化、公园维护等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编制上报本部门城市维护项目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统计上报本部门城市维护项目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集中管理。
第三章 项目程序
第七条(项目确立)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规范,结合本区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拟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节点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根据年度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新增需求,报送年度项目调整计划。
第八条(年度计划下达)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下达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据此作为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第四章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第九条(安排原则)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以绩效为导向,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资金。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使用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区管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铁路南站广场、防汛防台、河道、排水、市容环卫、绿化、公共消防、住宅修缮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维护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分类及实施)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
工程类(改造、大中修、道路整治)。包括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局部)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道路整治主要是按照设施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的设施进行维修、整治,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其中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下单项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阶段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实行两阶段审批。
专项整治类。主要是指配合市、区专项活动而需更新、整修、增设运营设施附属部件以及为改善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环境、改观城区市容市貌而进行的集中或专项治理工程。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批后实施。
日常维护类(日常养护、小修)。主要是指对运营设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养、保洁,修补一般(轻微)损坏以及零星更换设施附属部件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预算计划实施。工程性项目资金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审批程序参照本行业部门工程类审批方式,非工程性项目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行业管理类。主要指涉及城市维护项目的审价审计、专项业务、编制规划、项目方案等事项。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应急抢修及保障类项目。主要指各行业管理部门处置城市运行突发事件中所采取的保障、管理和工程性措施类事项。应急抢修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边实施抢修边办理审批程序的方式实施。工程性项目资金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审批程序参照本行业部门工程类审批方式,非工程性项目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于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城市维护项目预算,进行项目初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形成城市维护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按审批权限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预算审核)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明确年度资金规模,综合平衡项目安排,拟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预算下达)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分别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项目。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部门预算、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拨付。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保障机制)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周期内统筹使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总量情况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提出的实际需求,进行项目优化和动态调整。每年按照当年度区级财力情况和实际需求,核定一定的财政增量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实施方式)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建立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平台,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开放城市维护作业市场。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加快推进,规范操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徐府办发〔2006〕21号)。
各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的年度城市维护项目,按照“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财务监理)
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应推行财务监理制,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销项手续。
对工程性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的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非工程性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内基础设施分类明细,制订相应的验收标准及办法。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市级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跟踪)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范围市级项目的跟踪工作,确保市级维护项目在本区能及时得以落实,提高市级维护项目服务区域城市功能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信息沟通)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本市对城市维护工作的要求,确保本区城市维护工作适应城市管理目标。
第二十四条(政策支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争取政策支持,对应纳入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城市维护项目,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过程监管)
每年一季度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分别统计上一年度调整后及当年度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规模,报送区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本部门上一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区建设交通委和区财政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并于每季度末将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执行情况(进度、资金使用等)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备案。对确实无法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计)
使用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由区审计局按《徐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部分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价。重点是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罚)
项目单位、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部门可在职权范周内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配套办法)
使用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相关财务监理、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方式按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