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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上海市普陀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1 10:35:10 来源:网友投稿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上海市普陀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上海市普陀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全文)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库〔2015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账户主要包括财政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等,以及与上述账户发生业务往来的事项等。

第六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支付类型、银行清算等各业务流程节点。

第七条对预算单位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监控

1、是否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

2、是否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

3、是否合理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是否按进度执行;

4、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5、是否及时审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财政资金安全监控

1、是否符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2、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同名账户、街道、镇专用存款账户或上下级单位划转财政资金;

3、是否违规将财政资金用于投资、消费等用途;

4、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5、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6、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7、是否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八条 对代理银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违规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二)是否超额度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

(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

(四)是否违规办理资金清算;

(五)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传输相关账户收付信息。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九条 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建立预警规则,形成事中预警控制、事后核查分析的监控机制,对预算执行、单位财务和银行资金往来等各环节建立起相互勾连、相互制约、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动态监控主要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系统预警是指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事前设置预警规则,主要包括流向预警、流量预警和流速预警,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每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适时发现疑点问题并及时预警。预警规则随着管理的深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等方式。

第十三条电话核查是财政部门针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作出初步判断,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调阅资料是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凭证、账册及报表等有关资料,作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采取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规章制度;

(二)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管理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

(三)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机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和意见;

(四)督促发生违规事项的预算单位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核查工作,并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按财政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国库监控系统;

(三)如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经电话告知仍未及时纠正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三)未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代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下发的书面整改意见之日起,在限期内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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