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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意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试行

时间:2023-05-21 12:05:10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供大家参考。

【监察意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的意见(试行)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7号)、《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市政府令〔200440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杨浦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理念和“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落实监管责任”的原则,落实“放管并重、宽进严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强化源头治理,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监管责任,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落实具体监管措施,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工作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薄弱,努力构建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达到行政审批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目的,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监管实施意见和制度,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二)权责明晰。根据行政权力目录和对应的行政责任目录,明确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落实责任追究。

(三)协同联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街道(镇)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四)公开公正。加强公众监督,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监管措施

(一)完善市场准入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改革,推动负面清单制度成为市场准入管理的主要方式。落实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库,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需要经过强制认证市场主体的准入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不予发证或者审查不予通过。对不能满足审批条件和要求、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或撤销有关证照,依法强制退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建立健全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制定严格的审核把关制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管理制度,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区物价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深化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项目公开、监督制度。(区司法局牵头负责)贯彻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等相关地方标准,推进杨浦区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区审改办、区机管局牵头负责)落实“三证合一”,推进“一口收件、一口发证”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办牵头负责)

3、打破“玻璃门”、“弹簧门”。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区发改委牵头负责)推进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实施分类管理和市场配置。(区民防办牵头负责)深化体育竞赛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办赛。(区体育局牵头负责)吸引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新型机构进入小额贷款行业和融资性担保行业。(区金融办牵头负责)推进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问题的整治,特别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惩处力度。(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加大行业竞争秩序执法力度。开展农资、电视购物、药品、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等为重点的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严肃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损害竞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商业贿赂、业务回扣、同行诋毁、违规设立办证点和接待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推进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输送管道专项治理(区建管委牵头负责)推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二)推进社会共治

1、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进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法定化,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范围,细化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主体责任体系、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评价体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等为重点,督促和引导网站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推进建立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统计等的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建设。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区信息委、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明码实价监督检查工作。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创建“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推进诚信市场建设和诚信经营户创建活动,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3、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自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信息公开及能力建设。(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党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登记和年检初审等职责,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在主管领域内活动的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行业服务,加强对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管。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执法等重要事项通报、协作制度。(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沟通、鉴证、监督等功能。推动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方面的增值性信息、咨询等服务,在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决策、评价市场主体经营管理行为、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引导资本流动等方面,广泛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公证行业收案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支持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依法进行见证、公证。(区司法局牵头负责)

5、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对情节严重或者典型的案件,依法公开曝光。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政务微博信息发布等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新闻媒体披露和曝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构建群防群控食品安全的工作格局,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区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社会监督。(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发挥社会公众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健全安全隐患网格化排查发现机制。(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宣传本区专利行政执法维权的有关举措和进展情况。(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监管原则、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处理程序、工作要求等。落实《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对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中监督检查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和完善,包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落实)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落实后续监管举措,防止监管空白。(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深化标准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在标准实施中的主体责任作用,探索标准实施新举措。(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强化绿化和市容行业日常养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区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推动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基本覆盖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设备和高耗能产业。(区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区安监局牵头负责)推进公证行业公证工作标准化建设。(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标准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实施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各种制度和标准,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建立重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制、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按企业风险级别和程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4、巩固分类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和抽查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黑名单”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区建管委牵头负责)根据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监管,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建立统计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单位信用等级分类评定和分类监管工作。(区统计局牵头负责)应用上海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信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制度。(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应用商业企业、供应商和消费者有关诚信信息数据库。(区商务委牵头负责)

5、优化技术监管。推广城市管理网格化经验,在其他领域建立和完善以监管对象现状为基础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实现对监管对象的精细化管理。(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推进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区编办牵头负责)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优化完善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监管系统。构建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应用网络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实施对网络交易信息的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开展在线网页留证和电子取证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探索运用园林绿化数字化工地监管系统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远程监督。(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牵头负责)

6、完善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处理结果。(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公众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应用全市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网络价格举报受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健全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法律服务行业投诉处理工作规范,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审批与投诉调查相对分离制度。(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健全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加强群众信访事项办理,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回应、解决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信访问题。加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完善分级分责和信访稳定例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市场公平竞争领域的政策性、普遍性问题,促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区信访办牵头负责)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及时收集汇总人民群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提供政府决策参考。(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规范监管行为

1、落实行政审批下放、取消和调整事项。认真执行《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杨浦区行政权力目录管理办法》。行政审批应纳入目录管理,凡未进入目录的,一律不得进行审批;凡需增加行政审批,必须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审改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通过转发文件、调整目录、监督检查等确保事项取消调整到位;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国务院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区对应的初审相应取消;市政府作出调整审批方式、期限、流程、申请材料、条件等决定后,按调整后要求进行审批;市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就政策依据、操作口径等主动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做好承接,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重新制订操作办法,提高审批效能;跨部门合并的,要明确一个部门受理和办理,不得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重复办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所涉审批部门应明确后续监管举措;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于告知性备案不得变相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评估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不得以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为由增加审批环节,杜绝强迫企业办各类IC卡、数字证书,强迫企业搞电子申报,把是否电子申报作为受理条件,在审批取消后通过信息化手段在审批流程上设置确认环节等;不得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综合监管为由,设置所谓的“黑名单”、“诚信记录”等,作为审批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以提供所谓服务为由搞强制服务、搞“霸王服务”,将企业享受服务情况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取消的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管,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的环节和程序;不得取消相关文书,消除工作痕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科室行使;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强化监督检查和处理;要进一步规范申请接收、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行政效能;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建立批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严格责任追究。(区审改办牵头负责、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2、全面实施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依法行使清单内权力,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清单之外再无权。新增、调整权力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动态化管理。按照行政责任清单确定的责任归属和责罚措施实施责任追究,形成全方位、常态化、立体式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区审改办、区监察局牵头负责)。

3、全面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管理。围绕“目录管理、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网上运行、数据共享、监督检查”,应用上海市行政权力标准化管理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全方位实施行政权力标准化管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沪府﹝201193号),以及《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DB31/T5442011)、《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和实施;推进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具体执行情况的实时监督检查,开展预警纠错、效能测评等。充分利用计算机扫描技术将纸质行政审批法律文书等作电子化处理,生成影像文件进行存储,建立健全包括基础数据、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等在内的行政审批工作数据库。(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市场执法工作。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明确界定市场执法主体和权限,严格规范市场执法程序,加强对市场执法行为的监督。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市场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严格执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善行政处罚案件涉刑移送标准和程序要件,将涉刑与否列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素,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涉刑审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和裁定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模式。完善执法告知制度,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审理机制。(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5、优化监管规则和方法。完善不合格商品后续监管机制。通过信用分类监管与随机抽查完善网络交易日常监管制度,细化网上检查工作流程和处理方式。执行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和监督抽查计划,完善监督抽查工作制度。(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执行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和执业违纪行业惩戒制度。(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执行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互查制度,执行各类执法行为指引,建立并完善执法监管业务手册。(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五)提升监管效能

1、开展监管效能建设。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要求,科学配置部门监管资源,优化部门监管要素,完善部门监管方式,改进部门监管工作作风。完善行业基础管理工作。(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勤政为核心,推进具备专业能力、职业素养、敬业精神和价值追求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抓好法制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基层一线、窗口公务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开展处级以下公务员依法行政全员培训。(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分类招录力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将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保障。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行政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监管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区监察局牵头负责)

2、推进监管效能评估。依托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系统,对效能建设中可以量化的部分,围绕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3个方面,运用效能考核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对效能建设中对于不可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评价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分析,找出存在的具体问题,明确推进监管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具体举措。以监管效能评估为抓手,建立效能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负责综合协调、解决效能低下的工作机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各类渠道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闭环,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区审改办牵头负责)

3、加强监管协同执法。完善联合执法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健全网络、违法拍卖、知识产权监管、打击传销等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计量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动联控”。(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4、解决多头执法。根据市有关要求,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区编办牵头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责任。各部门应主动对接市级行政机关,学习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了解有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照国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并依据权力清单,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强化完善业务手册中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2、稳步推进。1)部署培训(20164月底前)。区委、区政府召开会议,就推进政府效能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编办负责就相关工作内容开展具体业务培训。(2)组织实施(5月至12月)。各部门(单位)依据监管职责,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强化完善业务手册中监督检查制度,报送区编办集中审核、区审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月至8月)。各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工作制度,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9月至12月)。(3)总结完善(20171月后)。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和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及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常态化。

3、加强督查。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区审改、监察、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互为掣肘、效率低下的,要及时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告诫、限期改正等。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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