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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1 13: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区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

二、征地房屋补偿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一)计户标准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面积确定

1.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2.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3.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

4.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房屋土地征收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认定面积、安置面积及补偿户型予以认定。

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法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一)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1.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补偿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2.本地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根据《意见》规定执行。

3.价格补贴标准:(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系数。本地区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二)产权房屋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产权房屋调换基本原则、调换地点、调换标准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搬家补助费

补偿人对被补偿人按规定发放搬家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意见》规定执行。

五、家用设施迁移费

补偿人对被补偿人按规定发放家用设施迁移费,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意见》规定执行。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以期房调换的,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补偿人应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补偿人,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意见》规定执行。

七、征地房屋补偿奖励费

为加快项目腾地,鼓励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将奖励标准与签约腾地时间挂钩。奖励以户为单位,具体奖励标准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确定,并以基地实施细则为准。

(一)基础奖励费

为鼓励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早签约、早搬迁,补偿人应当给予被补偿人基础奖励费。

(二)签约腾地奖

被补偿人完成评估、签订协议、交出钥匙(搬离)且办理完成交房手续的给予签约腾地奖,根据腾地时间的早晚确定奖励额度的多少。

(三)集体签约奖

基地内全部被补偿人完成签约、搬离并腾地的给予集体签约奖。

八、其他补偿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并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征地房屋补偿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补偿人视具体情况决定给予补偿的其他项目

具体标准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确定。

九、对强制执行的被补偿人不予发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签约腾地奖

十、付款方式

(一)房屋补偿人应补偿给被补偿人的全部补偿款与被补偿人购置安置房的金额,采取互补差价的方法进行结算。

(二)补偿款结算后尚有余款的,由房屋补偿人在被补偿人搬离原址并交出旧房钥匙后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补偿人购房后补偿款不足购置安置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补偿人在办理安置房进户手续时一次性结清。

十一、其他事项

(一)根据《暂行规定》,基地应当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分户补偿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

(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补偿人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沪规土资综规[2015]705号)相关规定,召集补偿人、被补偿人进行协调。

十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由补偿人委托确定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协议动迁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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