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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1 13: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和《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闵府发〔2013〕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职业

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和《闵行区促进就业若干意见》(闵府发〔2013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本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效,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机制,鼓励青年通过见习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一)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在本区,能够直接提供见习岗位,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区域功能定位或属重点发展行业的用人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二)审核认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设置、工作环境,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试运作见习基地,期限为3-6个月,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运作见习基地纳入正式见习基地的管理范围,并享受有关见习基地的同等政策。

试运作期满,见习基地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正式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评估达标后可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并颁发证书。

(三)服务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对见习基地的服务管理,定期开展对见习基地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解决青年职业见习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撤销其见习基地资质。

二、见习对象

年龄在1630周岁,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户籍青年。

三、见习期限

(一)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见习期限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最长为12个月。

(二)符合见习条件的学员,原则上每年可参加一次见习,但不得在同一基地重复见习。

四、扶持政策

(一)见习学员补贴

1.生活费补贴

在本区见习基地内参加职业见习的本市户籍学员,区财政给予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生活费补贴。

2.交通费补贴

在本区见习基地内参加职业见习的本市户籍学员可以享受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3.综合保险费补贴

在本区见习基地内参加职业见习的本市户籍学员在见习期间可以享受综合保险,缴费手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见习基地补贴

1.带教费补贴

按招收的见习学员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录用见习学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区见习基地录用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录用人数,给予见习基地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35%65%比例分级承担。

五、补贴费用的申请与拨付

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及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月办理。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社保费补贴按期办理,由见习单位向区就业促进中心青年见习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拨付。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511日起实施,期限五年。

(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城镇登记失业青年一旦参加全日制职业见习活动,并按月享受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在见习期间不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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