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考核与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合理、正确运用考核结果,促进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国家、本市有关精神和《闵行区建设专业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办法】闵行区社区工作者考核与等级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社区工作者考核与
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合理、正确运用考核结果,促进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国家、本市有关精神和《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闵府办发〔201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对社区工作者本年度工作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构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职,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 考核结构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职,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街镇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各街镇有关领导、社区工作者事务所负责人、纪检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社区工作者所在单位领导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本用人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
对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评议,由各街镇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和申诉。
第十四条 各街镇应将《闵行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一)存入社区工作者本人档案,并将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和奖惩、培训,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全额绩效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在享受全额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奖励;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一年晋升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等级调整年限;
(三)扣除绩效工资全额的20%。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岗位等级降低一级;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等级调整年限;
(三)扣除绩效工资全额的50%;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考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社区工作者,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结案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或是否确定考核等次。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级别调整的年限。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岗位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十八级为最高级。
第二十六条 “三岗”是根据工作职责、具体事务,分为负责人、主管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相关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可为1—12级,主管可为4—15级,负责人可为7—18级。
第二十八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确定工作在试用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如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其相关工作年限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在各对应岗位工作每满三年且每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提升一级岗位等级。(见附表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从正式聘用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第三十二条 岗位等级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