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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法】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1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后产能的淘汰,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办法】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能源办法】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后产能的淘汰,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甬党办〔201233号)、《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1313号)和《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市级统筹的差别电价资金、惩罚性电价资金等组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工业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和铸造企业转型升级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竞争分配、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补助、奖励和竞争性分配等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二)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

(三)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

(四)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先进地区;

(五)铸造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六)其他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的工作。

第三章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列入市年度“腾笼换鸟”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计划、制定实施整治提升方案、牵头(或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

第七条  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

(一)补助内容:主要是对企业整体关停、整条生产线淘汰、有明显节能效果的单台(套)设备淘汰等项目,且新腾出用能空间在3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补助。

(二)补助条件:

1.列入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企业的生产线或主体设备已整体拆除或废毁、不具有生产能力(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淘汰的生产线或主体设备未转移到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地区的证明或承诺。

4.已通过市或县(市)区的淘汰落后产能验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助标准:市财政根据项目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200万元。

(四)如企业淘汰内容已纳入第六条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申报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补助。

第八条  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

(一)补助内容: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后实施的“退二优二”的“腾笼换鸟”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二)基本条件:

1.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曾列入市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新投入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产品附加值高、能源利用水平高(不属于高耗能项目)、污染排放少;

3.新投入的项目必须不同于原淘汰的产业,且已竣工投产;

4.新投入的项目为在原企业地址,原企业、原法人代表是项目主要的投资者,且设备(技术)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补助标准:根据项目新投入设备(技术)先进性和投资额,给予20万元至60万元的分档补助。原则上每年补助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20个左右。

第九条  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先进地区奖励。

采取年度评价考核的办法,年度市级及以上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先进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对评为市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先进地区,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省“腾笼换鸟”先进地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腾笼换鸟”工作。

第十条  铸造企业转型升级补助

(一)达到行业准入公告企业补助。对新列入国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二)销售上规模补助。对企业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从5亿元升级为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纳税先进奖励。根据不同的铸造生产工艺、主要熔炼设备,在年纳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非低效企业”、“非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中,每年开展以单位用电税收、单位土地税收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先进评选,对5家左右纳税先进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的补助。根据淘汰的设备类别,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补助3万元/台;

2.重质砖炉衬台车炉、电阻炉:补助1万元/台;

3.冲天炉:(17吨及以上的,补助7万元/台;(25吨的,补助5万元/台;(33吨及以下的,补助3万元/台;

4.水煤气发生炉:补助2万元/台;

5.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补助4万元/吨(公称容量)。

(五)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补助和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一)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按照市淘汰办通知要求,上报本年度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方案,主要包括:整治提升涉企名单、工作目标、验收标准、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牵头(或责任)单位等内容;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整治提升方案,综合考虑整治提升涉企数量、新腾出用能空间等因素,对年度重点区块(行业)整治专项资金予以切块下达各县(市)区,专项用于当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

(一)计划申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市淘汰办的要求上报本地区年度重点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计划。

(二)资金申请。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可向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初审和汇总后上报市淘汰办有关资料:

1.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总结材料;

2.宁波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

3.宁波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表(附表2);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等;

5.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三)资金下达。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补助资金的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后,下达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局下拨到相应企业。

上一年度结转、未享受补助的项目,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三条  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

(一)申报程序。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经信委相关通知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企业申请材料应包括:

1.企业实施的项目基本情况;

2.宁波市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

3.宁波市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4);

4.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金下达。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后择优确定年度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下达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局下拨到相应企业。

第十四条  对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项目,由市经信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淘汰的铸造企业名单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会同市财政局按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局下拨到相应的企业。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相关的其他项目补助。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下达的市级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可统筹用于区域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转型升级等工作。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市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5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实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扣减(或收回)相关补助(奖励)资金直至取消下一年度有关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补助(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淘汰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等),虚报冒领补助(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新腾出用能空间的核定:对企业整体淘汰腾出的用能量,按企业关停淘汰前三年中的最高一年能耗(电耗)为准计算。对整条生产线淘汰腾出的用能量,按照用能(用电)功率(容量)和同行业平均生产时间合理计算(满负荷三班生产的不超过7000小时)。可附供电部门、统计部门、经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采取节能监察(监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等办法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产规〔2012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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