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地税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地税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积极、主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制度】南雄市地税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南雄市地税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地税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积极、主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办法》有关条款,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地税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
第三条 地税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稽查局、各股室、各分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五条 地税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认为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要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承担有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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