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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21 14: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科学决策、促进发展、反映民情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科学决策、促进发展、反映民情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奠定坚实的统计基础。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建设

(一)健全统计组织机构。严格落实《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推进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统计局统计力量。积极推进地方调查队和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民生民意调查网络,设立民生民意调查中心,加强各级民生民意调查工作。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省级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建立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领导、组织、指导与考核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功能区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县(市)统计局可以探索在柳市、塘下、龙港、鳌江等四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设立统计分局;重点乡镇(街道)、功能区要设立综合统计办公室(统计信息中心);一般乡镇(街道)设立统计工作站(统计信息中心);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综合统计办公室(统计工作站、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享受中层干部待遇。各行政村(社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地要研究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企业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内部统计机构,明确分管统计的领导,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为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提供依据。企业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性。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应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可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各级政府要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积极培育统计中介机构,指导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统计中介机构管理。统计中介机构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中介代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任务。

(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统计信息网络要进一步向各级开发区(功能区)与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延伸,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硬环境。推进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联网直报节点建设,确保各级统计部门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实时提取与全过程有效管控。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三、着力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一)强化部门统计建设与考核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部门统计职能的部门要设置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个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的“五有”标准。部门统计负责人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性。

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出具体考核意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与统计巡查工作,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是反映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统计工作,财政(地税)、人行、交通运输、电信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础性资料。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充分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的发展状况,做到应统尽统。

(三)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综合统计机构应分级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四、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与调查方法

(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建立并完善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制度全覆盖。组织开展统计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推广。规范和完善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体系,统一统计分类标准,严格执行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的基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数据匹配性、科学性、真实性的分析与评估。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统计考核和监测等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投资率、服务业核算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衔接工作。

(二)推进统计调查方式创新。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和统计调查流程再造,着力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投资项目库管理,各级发改、经信、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和项目信息,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单位登记证等“五部门四证联办”工作机制,实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经信、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规下转规上”、“个转企”等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

五、着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统计部门要建好“数据库”,加强统计数据的开发、分析和应用,做到认真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要特别关注订单、消费、出口、信贷、价格、就业、节能降耗等数据资料的变化情况,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预警服务。

(二)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金融改革、海洋经济、生态文明、文化产业、投资结构、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三)科学开展统计指标比较应用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工作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提高指标比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及时提供市政府各季度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地区分类比较分析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六、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意识。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要给予通报、曝光。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各级行政学院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意识。

(二)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加强对投资、服务业、工业、能源等重点专业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合法性。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有关部门擅自发布统计数据的行为,对报送备案有异议的统计数据有审议、纠正的职责和权利。

七、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树立科学的统计观和数据观,正确对待数据,科学运用数据,要切实纠正重定性、轻定量,重观点、轻数据的决策行为。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和问题,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统计科研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必要保障。

(二)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县级以上统计局应在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素质管理,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重视统计文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

(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过程跟踪督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统计局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各项任务按要求、保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各地、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市政府将对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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