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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1 15:35:05 来源:网友投稿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是指区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产业链较健全,近年来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乡镇。首批认定30个左右。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须符合下列要求。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1.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是指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2.已制定该产业的发展规划;

3.至少有1个农业科技示范区(片),每个重点村至少有1户科技示范户;

4.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以上;

5.“浙江农民信箱”实现村村通。

6.符合附件1的基本条件。

(二)认定办法。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确定1个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在全市名列前3名、近3年来呈良好发展趋势的主导产业(即本文所指十大农业主导产业)进行申报。具体按种植面积(养殖面积)名次/3+产值名次/3+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3之和,从小到大排序。其中,畜牧、食用菌产业强镇(乡)按产值名次/2+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2之和,从小到大排序。

三、申报

(一)申报材料

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

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强乡强镇,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征求并汇总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认定。

(二)公布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强乡强镇称号。

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乡镇政府于测评当年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

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资格和称号的取消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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