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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1 15: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

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和《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57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区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更高质量就业,提升本区产业领域的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现对我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二、工作机制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成立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协调推进本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按属地化原则,负责本镇、街道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补贴核拨、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区财政按当年度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区统筹资金”),用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补贴和开展区域内重点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对于历年结余资金,区财政最高可统筹结余资金的30%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二)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可直接申请培训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每年能够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系统完整的培训计划,并具备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应条件。

2)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2.补贴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2)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等。

3)文化、管理和综合素质教育类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结合企业生产业务需求所需的文化知识、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等。

4)企业班组长和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相关业务培训

主要包括班组长建设和工会相关业务培训等。

3.补贴范围

经认定可自行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

4.补贴金额

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其经批准后培训项目实际培训费用的60%80%核定。核定后的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补贴标准,其余部分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实际培训费用如超出其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必须上年度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5.受理核拨

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采取当年集中受理申请、次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补贴金额拨付的办法,按属地化原则在注册地所在街道、镇申报受理,由街镇协调小组进行审核拨付。受理窗口设在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每年可补充调整一次申请材料。超过申请期限的原则上不再追溯核拨补贴。

本市启用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后,应按市要求逐步将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核拨、监督统一纳入网络系统,实现在线办理和管理。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

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区相关部门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班组长建设等项目的职业培训服务,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给予补贴。具体培训项目目录由各相关部门分别确定。

2.组织实施

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可通过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出项目需求和培训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照项目分类,分别依托社会培训机构为企业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本市启用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后,应按市各相关部门要求统一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提交、需求对接、方案审核等操作。

3.机构选择

企业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自主选择实施机构,也可由各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培训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审核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将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市相关要求或指导意见执行。

4.经费补贴

职工集中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企业可申请经费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分别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审核并拨付资金。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

(三)关于使用区统筹资金实施区域职业培训重点项目

1.项目内容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重点培训项目,使用区统筹资金予以组织实施。

项目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技能比武活动、技能人才选拔推优示范活动、高师带徒结对带教培养工作、中职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和高技能人才基地培育工作、高技能人才工作室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和优质职业培训机构、新成长劳动力培训项目、实施区域紧缺急需技能培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及其他符合本区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对重点产业发展或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有推动作用的职业培训项目。

2.组织实施

区域重点培训项目由区协调小组确定,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实施。本区各部门需要组织开展本业务条线重点培训项目的,报区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使用区统筹资金予以保障。

通过组织实施区域重点培训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技能人才选拔、培育、培养机制,切实提升职业培训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五、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

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职业培训,且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不得截留、挪用。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建立评估机制

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一般由企业自行组织督导评估,同时街镇协调小组也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社会机构实施第三方督导评估。区协调小组每年对各镇、街道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区总工会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的权益保障和满意度情况进行专项测评。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或培训项目较多、培训周期较长的企业,将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三)加强民主监督

进一步发展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力度。

(四)依法处理违规

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全部收回,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区协调小组

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类组织和管理职业培训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类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核拨和管理,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指导;区教育局主要负责文化、管理和综合素质教育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审查监督企业职代会在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具体实施、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审议通过权和审查监督权的行使情况,以及对班组长、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的相关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二)街镇协调小组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和总工会组成街镇协调小组,按各自相应职责建立联合审核制度,落实分工,共同推进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本区企业

本区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七、其他

(一)企业不得就同一职工、相同培训项目在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不列入企业申请的职工培训费补贴范围。

(二)区级公司(含托管经济小区)所属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负责履行相关受理、审批、拨付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职能。

(三)各镇、街道可根据专项资金历年结余情况,在专项资金使用许可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面向辖区内企业群体、与街镇产业发展特点相匹配的重点培训项目。街镇重点培训项目由街镇自行审批、监督、评估、保障。区协调小组每年进行督导抽查和集中检查。

(四)《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关于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104 号)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本区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范围负责解释。全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如有政策调整,另行公布相关调整口径。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市级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为准。

(七)2015年度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受理及核拨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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