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经济困难公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实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记制,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指导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依规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使法律援助覆盖低收入群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重点做好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异地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群众和军人军属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被羁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审查制度,使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经济状况的被羁押人员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要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刑事和解、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采取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疑难事项预约咨询等渠道,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拓展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镇(街)、村(社区)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民族宗教部门、监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联络员),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向异地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和维权指南,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四)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统一全省法律援助服务标识,建设标准化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明确职能定位、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实施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等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组织实施的各环节。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运用大数据和先进档案管理使用技术,推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达到省一级标准。进一步推进援务公开,通过服务窗口和各类信息服务平台,向公众公开法律援助指南、法律援助格式文书、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团队、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
(五)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教育引导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结合实际组建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医患纠纷、死刑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严格法律援助律师资质要求,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必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完善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律援助案件网上跟踪评价系统,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办案补贴与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完善激励机制,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有条件的地方要制作盲文版、少数民族语言版、外文版的法律援助指引。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手续,提高受理、审查、指派效率。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符合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条件的申请人,除审查其相关证件或证据材料外,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机制,推动法律诉求化解在基层。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当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可以代理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鼓励社会工作者和心理专家参与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做好对受援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果。
三、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七)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本地区法律援助年度经费预算。省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当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要完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市可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建立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在临街一层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配齐窗口服务设备,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工作,建设“互联网+法律援助”应用服务平台,省统一规划建设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业务办理、监督管理、舆情研判于一体的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开发法律援助移动客户端并推广应用。依托政法专网建立非涉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
(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法律从业经历的人数不低于50%。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不足和山区县、贫困县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青年志愿者等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直接面向群众的基层平台作用,落实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援助咨询、接受申请和初步审查等职能。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适时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档案等部门(单位)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制定和推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维护法律援助秩序。强化内部监督,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外部监督,健全办案机关结果反馈制度、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受援人回访制度。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
(十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编制、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办案便利。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勘验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要依法减免受援人相关费用,并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调动各种宣传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将法律援助宣传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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