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主动公开信息编制与发布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地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与发布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
与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动公开信息编制与发布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通过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c.dl.gov.cn)主动公开信息及公开信息的编制、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局通过其他载体发布主动公开信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市局所属各基层局(以下简称各基层局)主动公开信息可以参照本办法。各基层局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局的主动公开信息编制与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发布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导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与发布责任单位及时公开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责任单位包括重点责任单位和一般责任单位。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会计处、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规费管理处、纳税评估处、税务稽查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票证管理所是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
各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除上述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之外的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是主动公开信息编制一般责任单位。
各主动公开信息编制一般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向市局办公室提供与主动公开信息有关的素材,由办公室汇总编制主动公开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责任单位是市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管理员,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管理与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的具体分工是:
(一)办公室负责根据各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提供的素材汇总编制机构职能类、税收业务类和其他类信息,包括:全局概况、机关处室概况、事业单位概况、机关处室和事业单位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基层局概况、涉税通告、大宗物品采购目录及采购程序等主动公开信息;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编制局领导简介,并向办公室提供机关处室概况、事业单位概况和人事任免等主动公开信息素材;
(三)计划会计处负责编制规划计划类和税收业务类信息,包括:地方税收工作五年规划、年度税收计划、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等主动公开信息;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应当主动公开的财务管理相关信息,并向办公室提供大宗物品采购目录及采购程序等主动公开信息素材;
(五)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政策法规类和税收业务类信息,包括:税收法制、减免退税、复议诉讼赔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许可等主动公开信息;
(六)征收管理处负责编制政策法规类和税收业务类信息,包括: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违章处罚,缓税,税务代理,纳税信用和欠税曝光等主动公开信息;
(七)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规费管理处分别负责编制属于本部门管理的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等主动公开信息;
(八)纳税评估处负责编制纳税评估制度、规程、办法等主动公开信息;
(九)税务稽查处负责编制政策法规类和税收业务类信息,包括: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涉税举报规定,稽查案件曝光等主动公开信息;
(十)监察室负责编制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投诉类信息,包括: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和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主动公开信息;
(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群团及思想政治工作类先进单位和个人信息等主动公开信息;
(十二)纳税服务处负责编制政策法规类和税收业务类信息,包括:纳税服务、纳税咨询服务、纳税辅导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主动公开信息;
(十三)票证管理所负责编制政策法规类和税收业务类信息,包括:发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发票领购、有奖发票中奖公告等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在编制主动公开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电子文档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并且符合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规定的格式要求。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主动公开信息时,应对信息的编制格式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不予发布,并通知相关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重新编制。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发布与维护规程
第十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规程如下:
(一)通过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登录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c.dl.gov.cn)首页。
(二)在系统首页的提示框中输入登录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地税局公开信息管理页面。
(三)点击页面左侧“条目管理”功能下的“新增条目”,进入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页面。
(四)按照当前时间选择编制年份,再依次选择二、三、四级类目名称,待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流水号后,依次填写主动公开信息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日期、失效日期(系统默认值为9999-12-31)、内容描述、关键字等6个必选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文件编号、公开类别、载体类型、记录形式等4个可选项目。填写完毕,将主动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档粘贴到“正文”栏目或者通过“浏览”功能键以附件形式上传。
(五)点击“上报”功能键,待系统提示“数据操作成功”后,点击“返回”功能键返回上级页面或直接点击“退出”。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与维护规程如下:
(一)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编制信息成功并确认内容准确无误后,应当不迟于编制次日通知主动公开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管理员发布信息。
(二)主动公开信息处于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状态时,其编制重点责任单位可以对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主动公开信息处于发布状态后,其编制重点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对信息作出撤回、失效、注销或删除处理,确有需要的,应当通知主动公开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管理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是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责任单位,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责任人。
保密审查不得违反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应当在编制信息的同时,坚持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信息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从以下方面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届满;
(二)是否属于税务工作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是否届满;
(三)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税收流失;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地税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六)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七)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拟主动公开的信息,须经承办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发布,具体要求详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工作秘密管理规定》。各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审签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市局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主动发布。
第十六条 市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发布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以下信息,应当进行重点保密审查:
(一)地方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市局名义制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领导的讲话稿和根据讲话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措施和方案。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发布时限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编制,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六章 主动公开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管理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包括:统一的信息员用户名和密码,专用的信息员用户名和密码,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十条 各信息员可以使用统一的信息员用户名(dsj_u001)和密码(123456)登录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编制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编制重点责任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设置专用的信息员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专用的信息员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开设成功后,由提出申请的信息编制责任单位负责修改密码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是信息发布和系统维护的专用密码,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管理员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对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与发布工作实施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行政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开信息编制与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