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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1 16:55:11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全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需求,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产业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是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指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培训科目,指导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获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请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在本行业(产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0名。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不少于3名,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

第九条  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经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认其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三)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依法在认定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提出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课科目的培训、考核、登记和评估工作;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要求,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化管理,着力提升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安排年度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项目时,向继续教育基地予以重点倾斜,提升基地品牌,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到2020年资助建设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20家,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家基地一次性1万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体系建设、教材课件开发、师资培训、专家授课、课题研究等。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基地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地的经费投入,在政策制定、项目分配、资源整合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晋升和职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每年11月底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内容,不得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在基地年度考核评估基础上,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定期评估结果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下列情况取消其资格: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确不能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的;

(三)借继续教育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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