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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湖州市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1 17: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桑基鱼塘的保护,维护桑基鱼塘生态循环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桑基鱼塘资源可持续利用,优化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传统农耕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湖州市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湖州市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办法



湖州市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桑基鱼塘的保护,维护桑基鱼塘生态循环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桑基鱼塘资源可持续利用,优化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传统农耕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划定的桑基鱼塘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桑基鱼塘是指为充分利用土地而创造的一种挖深鱼塘、垫高塘基、基上种桑、塘内养鱼的人工生态农耕模式。

第四条  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桑基鱼塘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增加资金投入,桑基鱼塘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桑基鱼塘保护区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组织开展桑基鱼塘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发观赏、休闲和旅游功能,开展桑基鱼塘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相关行政村有保护桑基鱼塘资源的职责。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桑基鱼塘保护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水利、环保、国土、旅游、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桑基鱼塘资源,对破坏、侵占桑基鱼塘保护区资源的行为进行阻止或举报。

第二章桑基鱼塘保护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桑基鱼塘保护区规划,划定保护利用范围。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桑基鱼塘保护区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对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过度利用造成桑基鱼塘保护区生态功能退化和损害。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桑基鱼塘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决定桑基鱼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桑基鱼塘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发改、财政、水利、文化、旅游、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组成。

第三章桑基鱼塘保护方式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桑基鱼塘,应当列入保护范围,建立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一)具有平原特色的原生态桑基鱼塘;

(二)保持桑叶养蚕、鱼塘养鱼、蚕沙喂鱼的生态农耕模式;

(三)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

(四)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对具备建立桑基鱼塘保护区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村,取得拥有土地承包权农户的同意后划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因桑基鱼塘保护、利用致使桑地、鱼塘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资金来源:

(一)列入各级财政补助;

(二)上级部门项目支持;

(三)社会捐赠与利用收入资金。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村应加强教育指导工作,防止在桑基鱼塘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取土等;

(二)在桑基鱼塘周边新建化工、农药、印染等污染企业;

(三)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设置垃圾堆放场;

(四)毁坏桑基鱼塘的保护设施;

(五)桑基鱼塘改种其它作物;

(六)其他破坏桑基鱼塘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保护区桑基鱼塘承包权所有者从事传统养鱼种桑生产活动。

第四章桑基鱼塘的利用

第十六条  桑基鱼塘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维护生态循环系统的前提下适度利用。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面积在300亩以上,具备下列情形的桑基鱼塘,可以申请列入市级桑基鱼塘保护利用项目,进行修复和改造。

(一)布局合理,池塘面积与桑地面积比例为64左右;

(二)区域内交通较为便利,水、电、通信等设施完善;

(三)项目完成后,具有良好的桑、渔生产生态循环功能,在全市具有示范性。

第十八条市级桑基鱼塘保护利用项目具体条件:

(一)桑基鱼塘资源状况清楚;

(二)土地权属明晰、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开展桑基鱼塘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市级桑基鱼塘保护利用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桑基鱼塘保护利用项目申请表;

(二)桑基鱼塘保护利用项目规划,包括:项目位置、面积、范围、资源分布、土地利用现状、保护利用方案、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建成后管理方案等;

(三)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桑基鱼塘保护利用项目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对桑基鱼塘保护区及利用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桑基鱼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桑基鱼塘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桑基鱼塘保护区规划,不得影响桑基鱼塘循环系统基本功能,损害桑基鱼塘资源的再生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对保护区内退化的桑基鱼塘进行修复,对在塘埂生长势差的桑树重新种植;对塌损严重的塘埂予以整修;存积过多的塘底淤泥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桑基鱼塘保护区;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可能对桑基鱼塘循环生态功能造成危害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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