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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21 18:25:04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是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力争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90%以上的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

(三)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前提下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分工协作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努力形成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综合解决机制。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市政府由分管领导牵头,法制、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司法、人力社保、国土、建设、农业、卫生、民政等部门参与协同,成立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总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重大的行政调解信息。

(三)建立行政调解协调会商机制。建立交流平台,加强各单位之间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协同配合,围绕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任务,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要主动参与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对行政调解中实际问题的研究。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等衔接机制,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处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五)建立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

(六)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规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定,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则、权利义务、启动与受理、实施、奖惩等内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五、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加强协调配合。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