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交通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5-21 1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站,有关建设单位: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等全面管理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意见【完整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

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站,有关建设单位: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等全面管理责任的承担者。近年来,我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效地保证了交通工程建设又好又快推进。

随着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些工程项目法人存在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经验不足、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为落实项目法人质量安全全面管理责任和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责任人的规定,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动全市交通工程品质建设、平安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准入

按照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属于政府投资的,应依法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属于社会资本出资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资格、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等条件必须符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的通知》(浙交〔2011301号)、《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专业化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5121号)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文件规定。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并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相关资料作为文件的组成内容一并上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相应整改工作应在项目主体施工图审批前落实到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变更时,应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积极探索运用PPP”模式和“监理+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建设交通项目,借助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力量,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严格实行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

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的通知》(浙交监〔201578号)、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交发〔201573号)的规定,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如实填写责任登记表,确保人表一致,责任明确,及时报备。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责任人更换的,应及时对责任登记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报备。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责任登记表的审核、审查和确认,对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全面管理责任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本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订和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质量安全全面管理职责。

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审核把关,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理念,尽可能采用预制化和标准化构件,促使钢筋集中加工、混凝土集中拌和、构件集中预制,减少施工质量安全风险。

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倡导大标段划分,招标及合同文件应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边界、保障措施和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创建等要求,细化监理及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定,严格投标单位资质、能力、信誉等方面的审查,规范评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现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督促完善;组织本项目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总体风险评估,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本合同段安全生产风险总体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本项目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立起覆盖到位、有效运行的监控体系;制订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各类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和落实应急抢险救援措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大对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和履约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重大风险源管理、应急管理和专项方案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日常质量、安全和合同履约等检查,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牵头落实质量安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负责向项目主管质监机构反馈,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支持监理单位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严格合同履行、计量支付、工程造价控制;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专业分包管理,严格分包审批程序,强化对参建队伍、人员和资金等要素的检查管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功能、经济、环保等要求,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充分分析施工期内的价格风险,建立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合理分担施工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提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同步进行竣(交)工质量检测,在竣(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工程交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四、进一步管控项目有效工期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对部分因征迁等因素造成工期偏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调整工期,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标准施工,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环节、各工序的进度要求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影响施工进度的不可控因素要有应对预案,强化施工组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因赶工期而出现野蛮施工、无序施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情况,否者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

五、倡导购买专业化的工程服务

提倡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上有经验、专业化程度高的咨询研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安全技术和试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解决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技术难题,为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

(一)严格过程监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资格;依法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加强日常检查,规范建设单位的日常管理行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督促合同双方诚信履约守信;严格工程验收监管,对违规降低建设标准、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以竣(交)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交通工程实际,制订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办法,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管理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好、管理优、质量佳、安全有序的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差别化监督。各级交通质监机构要按照精准监督、精准执法的要求,及时分析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对现场管理混乱、隐患问题严重、屡整不改的项目实施红黄牌制度,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全面管理要求,强化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的落实,促进落后的项目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弥补项目管理“短板”。

(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各级交通质监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曝光、处罚等形式,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加强对隐患问题的整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增强依法建设的自觉性。

推荐访问:绍兴市 意见 交通 【交通意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意见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