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我县“生态立县、旅游带动、统筹城乡、全面小康”的发展战略,调动各旅游企业开拓黄龙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激活我县旅游市场发展潜力,推动全县旅游又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黄龙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黄龙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我县“生态立县、旅游带动、统筹城乡、全面小康”的发展战略,调动各旅游企业开拓黄龙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激活我县旅游市场发展潜力,推动全县旅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延安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黄龙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等形式来我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地接旅行社。
第三条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奖励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旅行社奖励扶持政策
1、旅游大巴车队奖励标准:从县外组织旅游大巴车队,单次游客人数在500人以上者(含500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单次游客人数在1000人以上者(含1000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年度地接奖励:对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人以上者(含2000人)的旅行社,每一人奖励3元人民币;总量达到5000人以上者(含5000人)的旅行社,每一人奖励4元人民币;总量达到10000人以上者(含10000人)的旅行社,每一人奖励5元人民币;总量达到20000人以上者(含20000人)的旅行社,每一人奖励6元人民币。
3、黄龙县旅行社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凡是能赴县外区域主动宣传营销黄龙的旅行社,对年度组织来黄游客人数达到10000人以上的,年终评出前3名予以奖励,分别为:第一名(1个)8万元、第二名(1个)6万元、第三名(1个)4万元。年度地接奖励与年度营销突出贡献奖可同时享受。
4、凡在黄龙县境内由个人、单位或团体资本出资注册开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租赁旅游部门指定区域场所的,还可享受减免一年房租的优惠政策。
5、凡与黄龙旅投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组织一定规模游客来黄并留宿一晚以上的旅行社,由黄龙山旅行社之家提供适当便利的生活办公场所。
第五条 受奖励旅行社应具备条件
1、凡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社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由黄龙县旅游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2、申请以上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黄龙县境内旅行社组团;黄龙县境外旅行社组团的,应交由当地旅行社负责地接的团队;B、至少为两日游并在黄龙境内至少留宿一晚;C、旅游大巴车队须来自同一个客源地在同一天一次性抵达黄龙境内;
3、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 凡组织旅行团来我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地接旅行社对黄龙旅游营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均可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料审核
1、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抵达的前3天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县旅游局现场确认游客人数和计划行程单,并出具《黄龙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奖励申请表》、《黄龙县旅游团队见证书》、本县地接旅行社给组团社的旅游发票存根或相关票据;
2、申请地接累计奖的旅行社,须提供《黄龙县旅游市场营销扶持奖励申请表》、《20XX年X 月黄龙县旅游团队汇总表》等表格;
3、地接累计奖数据统计以月统计为单位,年底汇总,受过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巴车队奖励”的人数年终统计不予重复计算;
4、申请“黄龙县旅行社对外营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必须出具:《黄龙县旅游团队见证书》,县旅游局根据年度接待游客人数情况,经审核查实后,予以排名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如当年实际来黄龙旅游人数超过县旅游局预计人数,奖励金额超过当年预算安排奖励资金的部分,顺延至下一财政年度解决。
第八条 县旅游局组织专业考核小组负责定期对旅行社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旅行社地接情况进行公示,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全年任何奖励资格。
第九条 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的旅行社,不能申请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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