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建设住〔2014〕332号,以下简称《并轨意见》)已于2014年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
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建设住〔2014〕332号,以下简称《并轨意见》)已于2014年10月28日生效,为更好贯彻落实《并轨意见》,结合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职权下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83号)精神,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类别、租金标准及退出管理等方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填写申请表时自行选择申请类别(分“A类实物配租”、“A类租赁补贴”、“A类租金核减”、“B类”、“C类”、“D类”等六种),审核人员按照相应类别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二、A类家庭的保障方式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执行,分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租金核减等。符合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原标准享受租赁补贴(在申请表中选择“A类租赁补贴”),也可按B类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申请表中同时选择“A类租赁补贴”与“B类”),租金标准按B类家庭的80%执行。符合原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家庭,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减免,不适用《并轨意见》中A类家庭租金标准减免的规定。
三、已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经年审已不符合A类实物配租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街道(镇)、民政部门及房管部门审核仍属于《并轨意见》中A类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退出原承租的住房,转为租赁补贴保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也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按B类标准的80%收取,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补交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取消之日起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生效之日的租金。
(二)街道(镇)、民政部门及房管部门审核已不属《并轨意见》中A类保障对象的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已承租的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在申请表中选择“B类”),并继续承租原住房。
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如经审核符合B类家庭条件,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按B类标准收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补交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取消之日起至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生效之日的租金。如经审核已不符合B类家庭条件,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补交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取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生效之日的租金。承租家庭拒不退出且不按规定交纳相应租金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目前仍承租原住房收取协议租金的家庭,按本条规定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补交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生效之日的租金。
四、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以下几种情况执行:
(一)2014年10月28日以前(不含)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其租金标准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
(二)2014年10月28日以后(含),按照《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应按照《并轨意见》和本细则新申请家庭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租金标准。
(三)满足《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条件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补交自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取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生效之日的租金。承租家庭拒不退出且不按规定交纳相应租金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