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绍兴市林业局党组中共绍兴市纪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各处(室)、站: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意见】中共绍兴市林业局党组中共绍兴市纪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中共绍兴市林业局党组中共绍兴市纪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
各处(室)、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发〔2015〕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两个责任”,既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局党组肩负的政治任务,是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局党组要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负全面责任,做到主抓直管,防止和克服由纪检组“代职”的现象,防止出现责任错位、不到位,执行力层层递减等问题。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常监督、常检查,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绍兴林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局纪检组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积极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把监督检查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坚守责任担当,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局属各单位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局党组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
二、全面落实党组主体责任
局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部署和要求,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局面。分析市直林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2.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3.持续改进作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委“28条办法”、市委“26条办法”,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强化教育监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深化廉政文化建设,强化舆论引导、氛围营造。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6.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7.深化源头治理。有序推进《绍兴市林业局推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4—2017年实施细则》,深化“阳光工程”, 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积极推进政务、党务、财务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8、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对发现的问题坚决查处。
(二)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负责落实局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到“四个亲自”,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定期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早抓小,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
3.带头廉洁从政。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勤政廉政的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以身作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三)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履行分管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局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主动汇报情况。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强化日常管理。对分管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监督检查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局党组和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3.严格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三、全面落实局纪检组监督责任
局纪检组要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聚焦中心任务,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实际,积极向局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二)严格纪律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执纪检查。加强对上级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林业项目管理、强林惠农政策落实等的监督检查。
(三)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协助党组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等情况的监督,促进廉洁自律。加强对上级巡视、审计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积极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严肃查办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六)严格实行问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加大问责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局行风效能问责若干规定》以及市纪委有关规定,规范问责程序,加强问责工作的跟踪管理。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门会议,对上一年度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新一年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适时召开专题例会,按计划推进各个阶段工作。对事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并由党组直接部署推动、督促落实。
(二)推进分工负责。党组每年要经过研究,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并要求次年年初向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具体报告。每年3月底前要与局属事业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实施报告制度。局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上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局属单位每年1月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报告上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
(四)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内容,结合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要报局党组。
(五)开展谈话约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效能检查中发生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特别是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局党组要及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督促整改。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向局党组、局纪检组报告。
(六)开展检查评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要求,局党组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重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根据绍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社会化评价工作要求,局党组班子成员实施年初承诺、年末亮诺工作,接受广大干部群众评议。局党组认真受理局属事业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报告,每年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七)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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