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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1 20:15:06 来源:网友投稿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形成合力、高效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形成合力、高效便捷地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责分离。为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现就建立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区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区审批局办结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信息、许可内容、范围、种类和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电子版材料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纸质材料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送达)。区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共用市级业务系统的,不需进行信息推送。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区审批局推送的申请人信息和审批结果,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

()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审批局。监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转送区审批局;同时将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反馈区审批局;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结果和处罚原由及时反馈给区审批局;如有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形的,要向区审批局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区审批局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通过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与绩效管理系统”上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建立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建立观察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观察员,做好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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