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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学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1 20:20:04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科协学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学(协)会科技人员科普主力军作用,促进学会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推动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经研究决定设立学会科普项目。为进一步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学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学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绍兴市科协学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学(协)会科技人员科普主力军作用,促进学会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推动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经研究决定设立学会科普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学会科普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通过支持市科协所属学(协)会及团体会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科协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任务,结合绍兴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不断提升市民科学素质,提高科技社团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三条 学会科普项目包括:

(一)科普活动类,是指利用各种传媒及方法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介绍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活动形式包括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演出、科普下乡、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机关等,鼓励创新科普活动方式方法。

(二)科普资源类,是指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传统媒介为载体的节目、栏目、作品、丛书、读本、音像制品;以互联网、手机、视频等新兴媒介为载体的数字作品、栏目等开发与创作。

(三)其他与科普事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学会科普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学(协)会及团体会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科协。学会科普项目的申报以单位为主体,各单位既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未完成上年度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市科协根据科普工作重点发布年度《学会科普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所规定的征集方向、内容和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书电子稿,通过单位电子信箱发送至市科协学会部(邮箱:sxxh423@sina.cn),并电话确认申报情况(项目书可在绍兴科普网(http://www.sxkx.gov.cn/)下载,学会部联系电话: 88008303)。

第六条 学会科普项目申报以集中申报为主。重大的、突发的、应急性的学会科普项目,可进行临时申报。对重大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市科协可通过协商委托的方式定向确定学会科普项目申报单位。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学会科普项目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或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修改。

第八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学会科普项目,由市科协学会部根据项目方案可行性、预算资金合理性、活动预期效果、覆盖人群数量范围等方面择优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建议,由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立项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九条 经审定立项的学会科普项目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期结束后,市科协对公示无异议的审定项目进行发文立项。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批准立项的学会科普项目,市科协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重点或创新项目,由市科协协商委托开展或合作项目,资助经费另行安排。与市科协合作开展或利用新科技馆为阵地开展科普活动,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学会科普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30天内,到市科协学会部签署立项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好相关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 市科协按审定通过的立项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于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学会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自觉遵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资助经费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物品的购置费、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印刷费、宣传费、场地费、会议设备租用费、交通费、通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志愿者误工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等。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会科普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约定的各项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市科协学会部将适时督促和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执行时,申报单位须提前通知市科协学会部派员参加,开展活动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会科普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科协学会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绩效报告和项目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对学会科普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每年1130日为审查验收截止时间。经批准立项的学会科普项目须按其申报计划严格执行。跨年度学会科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逾期未完成项目内容且需延期开展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详细说明逾期原因和延长期限。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项目按新的期限完成。每个学会科普项目原则上只限延期一次。经审批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取消项目资助和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学会科普项目所产生的科普研究与创作成果和科普资源开发成果,项目承担单位除有署名权以外,其他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市科协所有。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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