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各街镇,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街镇、各园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及各街镇、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
1.加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区、街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4.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5.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区安委会
1.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2.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3.研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5.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6.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
8.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街镇、园区
1.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执行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事项,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3.加强本行政区域、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4.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指导、督促村、居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津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安监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立项,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配合做好不符合有关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产能过剩等企业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3.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对工艺技术落后,无法达到基本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给予政策指导。
4.牵头组织本区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或配合执法部门,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好防范、监督、整改和查处工作。
5.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电力输送保护工作,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应急工作。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配合做好重大隐患和政府关停企业的限电停电工作。
6.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粮食储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经委
1.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全区工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协调推动信息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4.督促、指导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指导、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5.负责落实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6.协调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8.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商务委
1.负责全区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安全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救灾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牵头组织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点。
3.督促、指导外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农经委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在制定全区农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农业企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鼠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区农技服务中心、畜牧水产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委
1.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本区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工程交付前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协调供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安全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7.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自建住房结构安全,组织推动农村危房改造。
(六)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4.负责本系统内硫化氢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本系统内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制办
1.负责审查职能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提出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2.负责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4.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就投诉安全生产执法违法行为的案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或建议。
(八)监察局
1.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九)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街镇、园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一)旅游局
1.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及时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乡村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3.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房管局
1.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务范围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2.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使用、修缮、拆除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法定职责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所属单位和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十四)民政局
1.负责社会福利生产经营单位、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生产管理,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教育局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负责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学校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卫生计生委
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放射性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或协调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4.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文化体育局
1.负责对文化体育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文化体育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体育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体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体育馆、重大文化体育活动、基层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体育市场和文化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九)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负责协调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二十)安监局
1.制定全区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工矿商贸行业发生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和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一)运管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资格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所辖水域水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客货运输船舶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3.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和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超限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5.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安全生产。
6.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应急工作。
7.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二)新闻中心
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强化全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
(二十三)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制定工作。
3.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四)供销社
1.指导、监督全区供销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本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系统内人员密集场所、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等重点单位进行监控,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五)公安分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对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使用、经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证工作。
3.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参与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
4.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场监管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不予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形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主体责任。
5.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8.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及其产品质量监督。
9.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协调相关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管事宜。
10.依法行使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承担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1.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企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街镇、园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全区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的审查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八)消防支队
1.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2.负责对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
3.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措施,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管理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交警支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承担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3.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4.负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开展行业内安全统计分析。
(三十)行政审批局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组织协调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部门联合审批,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制度。
2.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审批的信息及时推送到行业监管部门,方便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三十二)规划分局
1.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2.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整体规划,规划审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十三)邮政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本系统运行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人防办
负责人防设施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十五)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收储土地上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六)金融局
负责金融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七)综合执法局
负责违章建筑专项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八)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九)公路局
负责本区域内公路修建、维保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一)民族宗教局
负责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相关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五、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死角”暨“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遵循条块边界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由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5.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2.各主管单位要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要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要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3.各街镇、园区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