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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提速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2 08: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提速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服务增速提效,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提速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提速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提速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服务增速提效,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禅城区“一门式”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禅城区法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大力支持各类创业孵化服务主体设立。允许禅城区各类创业孵化服务主体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改革创业创新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优化“互联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集成创新下的“四新”经济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创新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三)改革创业创新主体经营场所登记。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创业空间,扩宽经营场所资源,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四)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积极响应李克强总理“让更多的年轻人有更多的上升通道”的号召,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路人”。积极主动上门服务,把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带进校园,现场接受工商业务咨询,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窗口开通专门创业绿色通道,针对前来办理设立登记的大学生,指派专人跟进、快速办结,帮助其勇创业、创成业、创大业。

(五)建立与创业创新主体的双向联络员机制。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综合利用行政指导手段,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协作,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创业创新,逐步发展、成长壮大。

(六)制定商标注册培育计划,积极引导创业创新主体做大做强。增强创业创新主体的商标注册和品牌培育意识,加大对创业创新主体商标确权、维权和运用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引导企业主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促进创业创新主体提高商标软实力。     

二、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七)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登记公司注册资本,除国家特殊规定的27个行业外,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事项由企业自主约定并记载章程,涉及变化的按照章程修订备案办理,后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期限。

(九)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根据《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大幅精简压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切实落实简政放权。

(十)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实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市场准入由“先证后照”改革为“先照后证”登记。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凭证,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存在及用于公示其登记信息。

(十一)进一步放开名称查询和申请。登记机关放开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系统,制定企业名称使用规则并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申请企业名称。

(十二)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非禁即入”登记。对于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进入。

(十三)优化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方式。对一般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注释和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

(十四)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都予以积极支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及广东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可根据行业和经营特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类或小类登记。对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注释和分类》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也可根据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类或小类登记。

(十五)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含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单位可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向企业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面积、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住宅除外)。

(十六)放宽临街车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于临街车房,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即可用于登记家政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贸易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七)实施“住改商”登记。对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住宅可以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十八)实施“一照多址”。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九)实施“一址多照”。在市、区政府及上级部门领导及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探索实施“一址多照”。

三、改革审批制度,促进市场主体登记提速

(二十)实行登记材料书式审查。除特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书面形式审查,企业可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申请登记。企业及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推动登记制逐步向备案制过渡。

(二十一)简化审批流程。改变过去逐级报批、层层审核的审批模式,根据业务类型和难易程度,推行登记注册员制、“一审一核”、“审核合一”制,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二)全面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当场办结率。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备案等简单业务,在窗口设置快速登记通道,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其他工商登记审批事项,全面压缩办结时限。

(二十三)落实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推进企业准入登记类事项联合审批改革,落实企业设立登记“一窗式”、“一门式”联合审批,在区行政审批改革统筹下,优化审批流程,全力提速提效。

四、优化服务举措,提升市场主体服务效能

(二十四)打造“智慧便民”工商窗口。自主研发“智慧便民”工商登记服务系统,创新开发“自助合成申请材料”功能,使繁杂的登记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简化。系统同时实现自助查询企业名称、经营项目、拆迁区域、审批项目、审批机构信息及业务办理进度和结果推送等功能,为申请人提供智能化、人性化的服务。

(二十五)推进窗口业务“同城通办”。打破传统“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实现工商窗口业务区内“同城通办”,即改变原有申请人必须按照唯一指定地点办理窗口业务,由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在五个办事大厅窗口中的任一窗口办理登记业务。

(二十六)助力园区商圈产业优化升级。按照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强中心”工作部署,制定服务政府产业提升工作方案和登记联系点制度,并在窗口开设“服务禅城产业提升”绿色通道,为大国资全覆盖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新兴、微型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提供事前预约、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专人指导等服务,及时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七)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支持、鼓励和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在名称、场所登记、收费等各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安排专人提前介入,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在窗口开设“个转企”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八)组建流动登记注册窗口。利用无线移动办公技术,在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大型商场、市场组建“流动登记注册窗口”,实行当场受理、当场发照,使经营者真正享受到足不出户即可办理营业执照的服务。

五、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

(二十九)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停止对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检验照工作,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书式材料。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选择以纸质方式直接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十)实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企业按规定自行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后实时进行公示。工商部门不收取书式材料,对企业报送内容不予以审核,企业自行对其公示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企业公示的内容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自律、自治、自主水平。

(三十一)建立公平规范的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十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公平竞争,真正降低企业交易的信用成本。推进“黑名单”应用管理,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三十三)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管理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各部门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履行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由项目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两个以上许可部门的由各许可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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