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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2 08:30:06 来源:网友投稿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综合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综合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一)明确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内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卫计、质监、文物旅游、国资、城管、煤炭等部门。

(二)规划布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根据本地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和分析,掌握现状及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过程监督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并会同监察部门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等工作。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利用 “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二、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上升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实行工作计划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区县行业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并如实记录检查时间、范围、结果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区县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时间,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定期分析,依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决策提供依据。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总结,煤炭、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城管、质监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其他部门每半年报送1次。

(四)实行综合监管督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炭、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城管、质监等重点部门的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对其他部门的督导检查根据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安排。对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督查要予以配合,按照督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五)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节特点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对安全生产重大、难点和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有关部门根据检查工作需求,牵头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参加部门及人员、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重点内容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的、在检查中发现的或经有关部门上报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区县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通知书,有关区县政府或部门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并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限、负责领导、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经报告、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办,依法处理,并将挂牌跟踪督办情况定期反馈。

(七)建立完善函告和约谈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接近或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致函,建议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事故多发,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同级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通报1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九)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区县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考评、反馈、跟踪落实的综合考核工作闭环运作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体系。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同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评价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措施

(一)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进行审批或者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督促煤炭、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整改结果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停止作业、查封、扣押、通知断电等强制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地址,及时受理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报告或举报,认真调查核实处理。

(四)推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监管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和突出问题,指导督促煤炭、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发展改革、质监、工信等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道路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建筑施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城镇燃气安全、油气管线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改进、自我约束的安全动态管理运行机制,督促企事业单位兑现安全承诺,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抓好达标企业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对具备条件的达标企业,支持其升级提质,稳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失信企业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曝光,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失信发布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起高效有序、制约有力的诚信管理体系。

(七)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淘汰工艺、设备目录之外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并发布。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八)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依法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规范化建设和网格化监管。各级政府要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装备保障,明确监管任务,规范委托执法,完善监管机制。继续巩固政府监管网格化成果,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和责任人,形成“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责任到人、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对事故隐患按类型进行分类分级、编码标定,实行“一患一策一档”清单式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力度,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解决问题。

四、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支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队伍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效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任务重的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指定专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工作计划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治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不断探索创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交流综合监管工作的经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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