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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关于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2 08:35:1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产业投资项目质量,高效利用资源要素,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关于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关于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产业投资项目质量,高效利用资源要素,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现对建立袍江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战略部署,积极发展符合《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投资项目土地利用率,推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入原则

进区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及《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即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兴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一般传统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供地。

三、适用范围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工业投资项目;能耗、排污相对较大的的技改项目和租赁厂房生产项目。

四、评估标准

1.项目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要求。

3.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工业项目高于350万元/亩;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其中注册资本内资项目不低于120万元/亩,外资项目不低于30万美元/亩。(对带动性、科技含量高的重点引进项目和非“华人圈”外资项目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5.容积率:工业项目高于1.2

6.预期亩均销售(营业)收入:工业项目高于400万元。

7.预期亩均税收:工业项目高于30万元。

五、优先入选项目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评估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1.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央企、军企、优质越商回归的鼓励类项目;

2.投资主体系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者;

4.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

5.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六、评估程序

(一)投资主体向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背景、产品和技术先进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等,能体现和支持项目基本情况表中的相应内容和数据;

3.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主要投资者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4.投资方上年度销售收入及上缴税收证明材料、生产产品照片。

(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述产业评估标准分别组织区项目集体预审联席会议成员和专家开展项目准入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按照参加的区项目集体预审联席会议成员评分和专家评分各50%权重计算。

(三)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最后得分结果,并综述区项目集体预审联席会议成员和专家意见,出具准入项目评估综合情况表,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项目,连同《工业投资项目进区预审表》报区管委会主任或委主任会议审定后,方可签订意向项目落户协议,再由规划、国土、环保、经发、安监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其他事项

1.专家对项目准入评估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产业情况,每一项目邀请3-5名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依据评估表进行。

2.准入项目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后的验收和履约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内落户工业项目建设履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袍委办〔2012175号)文件执行。

八、对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及用地量少且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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