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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案】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2 08:40:10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三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和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347号)要求,结合绍兴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实际,制定《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为宗旨,围绕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为先”的原则,组织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强化基础建设,推动合作社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全面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整体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基础设施完善、运行机制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服务能力较强、综合效益显著”的规范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求,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每个农业乡镇均建有1个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成省级示范社12个(其中2013年建成6个)、市级示范社25个、县级示规范社60个(各县市分解指标及年度建设计划见附件1)。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在农机化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三、规范化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内容

1.规范工商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县级规范社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市级、省级示范社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2.规范组织管理。合作社名称规范,并能体现农机化作业、服务特点。社员人数符合作业服务规模,社员中农民(机手)占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建立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3.规范章程制度。社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核发社员(股权)证、建立社员作业服务台帐。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的规范的章程,章程需经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使用规范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建立健全决策议事、社员管理、机具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档案管理、人员聘用和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和作业服务质量、作业收费等标准文件。

4.规范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签名。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符合规定。

5.规范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地,面积符合合作社对外服务规模,机库棚、维修间配备完全。合作社标牌、情况简介悬挂醒目。农业机械配套完善,符合当前服务规模要求,牌证管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牌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达100%。配备有必要的维修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开展对外农机维修经营服务的,应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6.规范经营服务。能提供规范统一的对外农机作业服务,严格执行作业规范,统一作业标准和收费标准。合作社能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能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作业信息情况。

7.规范财务管理。有独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独立核算规范,会计资料完整,会计账目健全;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财务公开。

8.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盈余应按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合作社工作档案,将社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经营服务活动等全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验收标准及办法

按照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347号)文件制定的《浙江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县级规范社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验收,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局组织验收,省级示范社由省农机局组织验收。

四、年度计划

(一)20138-12

各县(市、区)根据《绍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结合本地实际,在9月底前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方案。广泛开展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宣传活动,召开各种形式的培训会、现场会。按照本方案下达的示范(规范)社创建任务,具体落实到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抓好落实工作,指导创建单位上规模、上档次,达到建设标准和条件。在年底前组织现有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单位通过省级示范社认定,各县(市、区)农业局开展县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社验收认定工作。截止12月底,在全市建成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6个,县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社36个。

(二)20141-12

继续深化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创建工作,在2013年创建基础上,大力开展现有示范(规范)社典型宣传工作,扩大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创建工作影响力。在6月底前从现有县级规范社中验收认定13个市级示范社,在12月底前建成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个,新建县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社27个。全市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9个、市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0个,县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社达到50个。

(三)20151-12

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定期复查制度,对已验收通过的示范(规范)社定期走访调查,对不合格的示范(规范)社予以取消资格,对优秀示范(规范)社进一步加大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构建。6月底前,从现有县级规范社中验收认定市级示范社18个,12月底前,从现有市级示范社中验收认定省级示范社3个,新建县级规范社23个,使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达到12个、市级示范社达到25个、县级规范社达到55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把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发挥职能作用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承担着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职能。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职能部门的职责,在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一是发挥管理职能。摸清当前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各地依法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后,应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上报市农机管理总站。对长期不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发挥指导职能。指导已建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各项规范化建设工作,强化自身实力。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指导合作社开展对外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三是发挥协调职能。积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三)加大扶持力度

在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各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购机补贴、作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上加以扶持,优先满足购机需求,优先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优先培训管理、经营人才,优先投放发展农机化的相关项目,优先帮助示范(规范)社解决贷款和生产资金,切实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实力与规范化程度,提高其社会化服务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农民信箱、绍兴农机网等网络平台、宣传栏、黑板报、横幅或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规范)社典型材料征文活动,扩大示范效应,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示范带动效应。

(五)积极开展培训

各县(市、区)要配合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过程,举办面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务会计、业务技能等技术知识培训班,全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察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专业合作社人员素质。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指导服务。

(六)建立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要将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将开展情况列入个人工作考评,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创建工作开展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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