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方案为更好地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性,构建均衡、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管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以下简称“生均公用经费”),根据《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佛山市南海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性,构建均衡、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管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以下简称“生均公用经费”),根据《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佛府办〔2013〕73号)、《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佛府办〔2013〕89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佛府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用经费的核算范围,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对象和标准
(一)公用经费的核算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和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经费等。
(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象
在南海区范围内,并且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部队幼儿园)和被认定的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按市标准执行。即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5年和2016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分别达到每生每年400元和700元,到2017年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
(四)财政拨款人数
按市规定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人数以公办幼儿园(含部队幼儿园)、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实际在园人数为准。若每班实际人数超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班额标准5人的,按标准班额人数拨付。
我区生均公用经费按学期拨付,每学期拨付当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一半(春季学期以3月的核定在园幼儿人数为基数、秋季学期以9月的核定在园幼儿人数为基数,3月、9月的核定在园幼儿人数应与《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当月开具的保教费收费票据人数基本一致,并以人数较少的人数统计计算)。
二、生均公用经费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生均公用经费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幼儿园填写的《佛山市南海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申报表》(见附件)。
2.幼儿园在园幼儿名册表。
3.幼儿园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幼儿园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由镇(街道)教育局核对后交由镇(街道)财政局初审。
2.经镇(街道)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的《佛山市南海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申报表》在镇(街道)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由各镇(街道)教育局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区教育局复核。区教育局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区级负担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手续。
三、生均公用经费筹措和拨付
(一)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分别由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按时足额拨付。
(二)生均公用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分别根据幼儿园3月、9月的核定在园幼儿人数,按当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一半计算拨付总额。
(三)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将生均公用经费直接划拨到镇(街道)财政局,镇(街道)财政局在收到区级财政拨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拨款全额拨付到相关幼儿园基本账户。
四、生均公用经费使用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制定生均公用经费使用计划,确保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贴两项目总收入中,用于人员支出的经费占比不低于60%(公有资产幼儿园人员支出的经费占比不低于65%),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的经费之和占比不少于80%。在使用生均公用经费前,幼儿园应细化每个项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报镇(街道)教育局备案,并按镇(街道)教育局、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生均公用经费重点用于与保教活动相关的设备设施、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图书资料、厨房设备设施等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园舍、保教和厨房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和改造,以及幼儿园教职工的继续教育等。每年用于购置保教和厨房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和改造的支出应不少于当年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0%;用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支出应不少于当年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但不得超过10%。
(三)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镇(街道)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园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工作措施,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
(四)幼儿园使用生均公用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保教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达到所在镇(街道)招标采购限额的,必须向镇(街道)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由镇(街道)教育局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五)财政性补贴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用于差旅费、接待费、园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六)幼儿园支出生均公用经费时,必须按相关财务规定提供合法合规票据。
五、生均公用经费监督与责任
(一)加强审计监督
1.由镇(街道)教育局集中采购具有良好信誉和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交由定点采购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收支经费和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并对生均公用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幼儿园应在园务公开栏公开每年度的审计报告,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并将审计报告送镇(街道)教育局、镇(街道)财政局、区教育局备案。相关定点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对幼儿园开展审计工作。如报送的审计报告出现重大失误错漏和不实评价(虚假、隐瞒、舞弊)等情况,将取消其在我区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的定点资格,并把其违反会计和审计行业规范行为的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2.区教育局和镇(街道)教育局应加强对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及日常运作的把关和监管。建立幼儿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在园幼儿人数和生均公用经费项目等的督查,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
3.由镇(街道)教育局牵头,联合同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申报、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每年重点检查幼儿园数量应不低于财政补贴幼儿园总数的20%,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4.镇(街道)教育局每年应对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运营收入、成本及利润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并形成报告后报送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责任追究
1.幼儿园法人代表是生均公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生均公用经费的申报和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相关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要求本园会计员依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核算幼儿园经费,每月如实编制合规的会计报表,使用专项经费科目反映生均公用经费的收支和结余情况。
2.幼儿园如不按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镇(街道)教育局将不再接受拨付公用经费的申报;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生均公用经费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经镇(街道)教育局检查,仍不落实整改措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镇(街道)教育局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按资金来源缴回财政,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生均公用经费;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