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长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长海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长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大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促进海岛生态与经济建设协调快速发展。到2017年,全县污染天气天数逐步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4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得到有效控制,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坚持综合施政,以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控制城乡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工业废气治理等为重点,强力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一)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方案,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耗中比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微增长。增加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在2014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7万吨的基础上,2015至2017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年均增长2%左右,2015年控制在7.14万吨,2016年控制在7.3万吨,2017年控制在7.5万吨。(县发展改革局)
2.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从源头加强煤品品质控制。从2017年始,禁止向县镇建成区销售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对向县镇建成区销售的企业实行煤炭检测制度。(县发展改革局)定期开展煤炭品质抽查活动。(县环保局)
3.设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6年底前,在县镇建成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划定区域不低于县镇建成区面积的70%,并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外,严禁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木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对确需燃烧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须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报县政府批准。(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4.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规模。加大外部电力引进规模,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海水源热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快实施供热老旧改造工程进度,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一县一热源,县镇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5%以上,新增集中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积极推广海水源热泵应用技术。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清洁供热方式。(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加大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推广和扩大农村罐装液化气供应规模。(县农林水务局)
5.加大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贯彻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环保整治和脱硫除尘改造,各乡镇辖区内燃煤锅炉要达标排放。2015年10月底前,取缔县镇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政府)
6.推广绿色建筑。2016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7年1月1日起,我县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二)调整产业结构
7.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建设。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辖区内严禁新建修造船、塑料浮力加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8.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建立新建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节能减排总量控制要求,原则上实行辖区内污染物等量替代。(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镇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建生产和生活燃煤锅炉。(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9.压缩过剩产能。控制污染排放生产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开展修造船、铸造、制塑等高能耗行业环境整治。(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三)控制扬尘及其他面源污染
10.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全县城乡清洁工程,强化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迁工地、道路建设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实施管理,推行绿色施工。(县国土规划建设局)环保部门对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单位要征收扬尘排污费。(县环保局)从2016年开始,在县镇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和重点堆料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11.控制道路扬尘污染。2016年底,全县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进行营运。做好县城道路市政设施建设扬尘的监管,减少粉尘排放。对垃圾清扫车、运输和装卸能够散发灰尘和粉尘物质的车辆统一规范管理,严肃查处乱倒乱卸、遗撒外漏等违法行为。县城镇内主要道路全部采取湿式清扫方式,并同步采取增加洒水频次或喷雾降尘措施。(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加大对县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到2017年,全县完成绿化面积100公顷。(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12.强化物料堆场的环境综合整治。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场物料应采取路面硬化、设置围挡、车辆清洗等防风抑尘措施,加大监管及违法惩处力度。到2017年,完成全县所有供热锅炉房物料堆场永久性抑尘改造。(县环保局)
13.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巩固已有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成果,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新建经营性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2016年底前,县镇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县环保局)逐步取缔经营性露天烧烤。(县环保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
14.控制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禁烧监管的长效机制,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县环保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各乡镇政府)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县农林水务局)
(四)防治机动车污染
15.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阶段车辆排放控制标准,按照环保部型式核准目录对新车进行注册登记,做到“一车一标”,对未达到大连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全面贯彻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完成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站建设并投入运营。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90%,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80%。(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
16.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制定全县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报废实施方案, 2015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150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110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100辆。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口岸局)
17.提升燃油品质。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标准。建立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车用燃油标准,按期在全县范围内全面供应国四标准油品。2015年底前,全县提前供应国五标准汽油。2016年底前,全县供应国五标准柴油。(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县市场监管局)
18.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探索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抑制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大力推广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完善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政府机关和公交、出租等行业率先更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在营运公交车、出租车中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提升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比例。2016年底,制订全县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争取2017年底在全县建设汽车充电站2座,加气站1 座。(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口岸局)结合县乡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倡导居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口岸局)
19.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6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基础情况及污染状况调查申报工作。在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物流领域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减排。(县环保局、县交通口岸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加快无岸电的港口码头岸电配置改造安装工作。2017年全县的客货港口码头岸电技术应用达到100%,修造船企业岸电使用比例不低于90%。(县交通口岸局)
(五)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20.全面开展实施油品输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21.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2015年开始,重点在修造船、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优化喷漆工艺及设备,鼓励增大水性、高固份等低挥发性有机物溶剂使用比重,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县环保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22.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保障本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成立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3个专项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推进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各专项组分别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任务目标落实。专项组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如下:
1.能源产业结构调整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成员包括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主要负责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等相关工作。
2.机动车污染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口岸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构建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污染等相关工作。
3.扬尘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成员包括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口岸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和城镇扬尘,防治烟尘污染、推进农村废气控制、禁止秸秆焚烧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硬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乡镇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与目标,并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
(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实施定期通报制度,各专项组牵头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汇总本工作组工作推进情况,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专项组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县环保局要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行政问责
各乡镇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县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办事项,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严格问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督查组赴现场督查和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执行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四)严格环境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每年至少开展1次大气环境执法专项活动。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推广普及大气环保知识,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