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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西青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2 09:10:07 来源:网友投稿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我区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各项治理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西青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西青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

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区环保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区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各项治理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津环保财〔2015135号)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财〔2015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围绕清新空气行动“五控”治理工作任务,实施的燃煤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等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市及区财政补助的治理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第二章  中央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中央及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两种形式。其中:“以奖代补”,主要支持投资数额小、技术简单成熟、覆盖面广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补助。“以奖促治”,主要支持投资数额大、治理工艺复杂的项目,在项目申报通过审核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  中央及市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中央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与中央资金同等额度进行配套。各类治理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市有关标准执行。对以奖代补类项目和中央驻津企业治理项目,地方财政不予配套。对已经享受过中央或市级财政补助的治理项目,区财政均不再予以重复补助。

第六条  区环保局负责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归类、审核、汇总及补助资金核算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中央补助资金和市、区配套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七条  对以奖促治类项目,项目单位申请补助资金需向区环保局申报项目材料,并填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报表》,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审查及评审通过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复核。项目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审批制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有关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核准、备案制项目,提供达到可研深度的技术报告,如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等;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六)其它辅助材料。

第八条  对以奖促治类项目,在通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区财政局按照市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到中央及市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连同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根据资金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复印件上报市环保局,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对以奖促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制度规定,按照与区环保局签订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记录并保存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进度阶段的影像资料,并配合现场核查。

第十条  对以奖促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项目验收资料包括:

(一)项目单位编写的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监测报告(如需监测);

(三)项目整体验收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对以奖促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验收相关材料、工程现场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对以奖代补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治理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提交合同、发票等验收相关材料,由区环保局负责材料审核,区财政局抽查审核通过后,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三条  对通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复核的以奖代补类项目,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三章  区财政单独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中央及市级大气治理专项资金,但确须实施的治理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区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参照中央和天津市地方补助标准,由区财政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10%,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燃煤锅炉(工业、供热)改燃项目。每蒸吨补贴不高于3.84万元。

(三)封闭堆场建设项目。每平米补贴不高于120元(按堆场、储煤场有效占地面积测算)。

(四)堆场防风抑尘网(墙)建设项目。每平米补贴不高于40元。

(五)脱硫项目。不高于1.5万元/万标立方米·小时。

(六)除尘项目。燃烧废气及工艺废气除尘,不高于1.75万元/万标立方米·小时。

(七)脱硝项目。脱硝效率高于90%的,不高于2万元/万标立方米·小时;脱硝效率低于90%的,不高于1.25万元/万标立方米·小时。

第十五条  对区财政单独补助的治理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治理竣工验收后,提交相关材料,由区环保局进行审核,报区主管领导同意后,参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材料包括:

(一)项目单位编写的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二)项目施工合同;

(三)项目结算发票;

(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监测报告(如需监测);

(五)项目验收材料;

(六)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文件。

对区财政单独补助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项目单位还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工程造价、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治理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治理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申请验收。市级审批项目竣工后由市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区级项目竣工后由区环保局组织验收。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补助资金审核不予通过:

(一)项目未坐落于西青区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申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项目申报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或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虚报、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项目评审未通过;

(六)经审核具有其它不应予以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违反与区环保局签订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可视情形采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解除项目合同、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

(一)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建设情况、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二)未按期完成项目的;

(三)拒绝或阻碍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经认定可能或已经影响项目实施的;

(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

(六)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经认定足以影响项目实施的其它情形的;

(八)违反项目合同其它约定义务的。

第二十条  对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2016年通过验收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1 1 日起 施行,至 2017 12 31 日 废止。原《西青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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