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顺德文化强区建设,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佳作,促进我区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顺德文化强区建设,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佳作,促进我区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为顺德区文化体育局。
第三条 为做好本活动的组织工作,成立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
工作领导小组是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顺德区文化体育局、区财税局、区审计局、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并由有关单位纪检组长担任评审工作的监督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顺德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专家评审小组是本活动的专门评审机构,由区文化体育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单数,名单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审专家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进行利益回避。
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评审小组名单另行通知。
第四条 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维护评审的权威性,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完整、规范、合法,杜绝错、乱、漏、滥等现象。
第二章 扶持资助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资助工作的范围包括文艺精品扶持类、文艺精品资助类。
(一)文艺精品扶持类。
1.扶持范围。
文学、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舞台艺术(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广播剧、音乐(歌曲、交响乐<含民乐>)、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文艺评论等十三个文艺门类作品(以下简称十三类作品)和中央、省、市部署创作生产的重要文艺作品。主要是:
(1)创作扶持针对十三类作品的优秀文本以及中央、省、市部署的重要文艺作品的采访、创作、研讨、修改和提高。
(2)入选省级(含省级)以上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的项目,统一纳入本扶持范围。
2.资质条件。
(1)顺德区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顺德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体现顺德元素、以宣传顺德为主题,并对宣传顺德有重大影响力的原创文艺精品。
(2)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项目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单位和个人均可本着自愿原则,作为项目权利主体申请扶持。其中,顺德区内以单位名义申报的,申报单位必须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与创作生产能力,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以个人名义申报的,申报个人须近3年在顺德区境内连续居住,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职称的个人、曾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权威性文艺创作评奖活动中获得奖项(见附件)的单位或个人、曾入选省级以上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的项目,评选时将重点考虑。
(二)文艺精品资助类。
1.资助范围。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权威性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在艺术上有重要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产生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
2.资质条件。
(1)各类文艺作品必须由本区作者创作、生产且版权归本区有关机构或个人所有,作者在获奖期间需在本区工作且代表顺德区获奖。
(2)须在国家级常设性文艺评奖中获等级奖或在广东省常设性文艺评奖中获得最高奖(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文艺精品扶持类。
1.申请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申报表》;
(2)提交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主创人员简历;
(3)文学需提供详细写作(采访)提纲和不少于作品三分之一篇幅的文字初稿;
戏剧需提供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不少于500字)、完整剧本、编剧授权证明,改编作品还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书;音乐、曲艺需提供作品总谱;书法、美术、摄影、舞蹈等需提供图片、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文艺精品资助类。
1.填写《顺德区金凤文艺精品资助项目申报表》;
2.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文艺评论等项目提供出版样书或样照,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舞台艺术、广播剧、音乐、民间艺术等项目提供正式播映、上演、展览、参评的碟片。
5.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同一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申报文艺精品扶持类项目,原则上1项、最多不得超过2项。文艺精品资助类项目不受数量限制。已申报但未纳入文艺精品扶持的项目,可在做出重大修改后继续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入选省级以上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项目的作品可适时申报。
申报结束后,专家评审小组集中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确定入选名单,最后由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批次或者一次性发放扶持、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扶持资助资金分为文艺精品扶持类项目资金,文艺精品资助类项目资金。根据作品创作难易、生产周期长短、投入大小、集体劳动与个人劳动等方面的差别,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扶持资助金额。
第十条 获得文艺精品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其申报项目应在申报年度启动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应对项目设置明确的绩效目标及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并于项目完成后(项目正在进行中的在扶持资金到账一年的对应日)一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区文化体育局。区文化体育局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责制度,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申请参评文艺精品资助类项目的作品不予重复资助。同一作品在一年内获得不同奖项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作品跨年度获更高奖项的,按资金差额部分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文化体育局将暂停核批项目,核减、停拨或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四)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其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向区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其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要终止项目的,要及时向区文化体育局提交项目终止原因报告书,区文化体育局审核后按规定终止项目扶持,并根据进度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含专家评审等经费),从区文化体育局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每年专项资金规模以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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