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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北辰区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时间:2023-05-22 10:15:06 来源:网友投稿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区审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我区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北辰区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北辰区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区审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我区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天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党厅〔201421)、《北辰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

()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行使最终财务审批权限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科级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科级副职及有关人员。

()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直接负责所属单位且行使最终财务审批权的处级领导干部。

()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下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重大决策、财经制度的落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廉洁自律情况等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依法依规对其管理的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各镇街、委办局和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

第五条 新提拔或转任的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时应履行离任交接手续。

第六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逐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七条 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本单位内审机构开展工作。内审机构原则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

内审机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维护财经纪律为目标,以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本单位的政策执行及决策部署情况、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九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区和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办局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对本单位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下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委办局的处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审机构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内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财政、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

()重要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等资料;

()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后,由内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建议采纳及整改情况等;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时报送区审计局。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与处理处罚的,由其所属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办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职责权限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对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对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事项,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人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除直接责任外,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完善制度,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各镇街、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