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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东丽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2 11:25:06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东丽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东丽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结合“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为抓手,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同、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通过严查、严处、严管,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检查内容

(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

1.废气排放单位检查

1)检查对象:排放废气污染物的企业,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及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

2)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落实情况;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废气排放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

4)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2.废水排放单位检查

1)检查对象:排放废水污染物的企业,以国控、市控废水排放企业及化工、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

2)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废水排放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

3.重金属排放单位检查

1)检查对象: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以重金属国控、市控企业,中期评估后确定的市重点企业及皮革鞣制、电镀和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

2)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重金属排放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公安东丽分局

4.危险废物(含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经营单位检查

1)检查对象: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

2)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记录: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公安东丽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

(二)工业园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2.检查内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工业园区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华明工业园区、东丽开发区、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检查对象:新、改、扩建项目。

2.检查内容:项目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委、区工业经委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

1.检查对象: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

2.检查内容: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现场执法检查的相关规定;以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3.现场记录:填写《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登记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五)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1.检查对象: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2.检查内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处理情况;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登记表》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农经委、公安东丽分局、区水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督促检查细化到企业,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自查整改

各企业要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健全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帐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填写企业自查报告。

(三)现场检查

区环保局将对企事业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填写现场环境检查记录和企业档案信息表。在1025日前将《天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业园区排查统计表》和《天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污企业排查统计表》报送市环保局。

(四)迎接市级督查、抽查

201591日至1115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市级对我区的督查和抽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大检查任务取得实效。对处罚、整改、追责不到位的,将统一挂牌督办。

(五)总结报告

20151116日至1130日,各部门要对环境污染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1130日前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本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立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领导并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工业经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农经委、区卫生局、区水务局、规划东丽分局、公安东丽分局、华明工业园、东丽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为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李绍学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局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信息公开。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检查工作进展,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例。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信息调度。在大检查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同时,一至三季度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四)完善成果应用。在企业上报自查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建立并完善企业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及时更新污染源和现场执法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实施“市级督查、区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督导,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区政府负责组织大检查任务的落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先重点企业后一般企业的原则,探索建立重点抽查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二)严格执法行为。按照“严格执法、依法处罚、落实责任、整改到位”的原则,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企业要列出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市环保局报告。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工艺,各级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及时对举报、曝光的违法企业进行检查。

(三)加强督查督办。对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监察局约谈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环保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4种监管不作为行为,严格追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4种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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