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提高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物业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建立权责分明、有法可依、务实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意见】武清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物业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建立权责分明、有法可依、务实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2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京津卫星城、美丽新武清,以大力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指导、镇街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社区管理作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进一步完善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建委、公安武清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新闻中心、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区规划局、区信访办公室、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房管局局长任主任(兼),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区直各相关单位职责
为加强规范住宅小区管理,优化居民居住环境,准确、全面贯彻相关法规政策,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区直各相关单位职责。
1.区房管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成立工作。
3.区建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督管理,供热管理,监督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4.公安武清分局负责小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小区装修搬运违法介入,强迫交易、强包强揽、强拿恶要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住宅小区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进行管理;对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进行管理。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和供热锅炉监督管理;对私自利用住宅门、窗、庭院、地下室、车库无照经营的行为依职权进行查处。
6.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并指导镇街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办理区人民政府指派或者镇街依法移送的重大、复杂执法案件。
7.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8.区国土局负责对地热供给单位使用地热的监督管理。
9.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和纠纷仲裁工作。
10.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园林绿化改造的监督管理。
11.区新闻中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宣传报道工作。
12.区水务局负责供水用水和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13.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小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14.区环保局负责处理小区内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对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5.区财政局负责示范小城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
16.区司法局负责物业管理矛盾调解工作制度落实和业务指导工作。
17.区法院负责依法受理物业管理诉讼案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
18.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审批,对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进行审批;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对物业小区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批。
19.区规划局负责审批后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对审批后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进行监督管理。
20.区信访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访工作。
21.其他相关部门及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物业管理任务较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2.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3.指导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4.组织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考评工作。
5.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情况进行考核。
6.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按照确定的管理预案做好门岗执勤、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工作。物业项目配置电梯等机电设施设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养护管理、专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7.受理业主大会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8.负责在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时,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情况下,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9.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补选工作及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在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10.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11.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2.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请求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助移交的,负责协助移交。
13.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负责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4.负责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负责对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查处工作;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对私搭乱盖、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区房管局要在做好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区民政局要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教育引导业主参与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要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大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密切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营造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在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前,要提前通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