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查报批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查入市审查报批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查报批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审查报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查入市审查报批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审查报批工作,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海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查报批工作。海城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经、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查报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审批范围及权限
(一)下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海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的;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海城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报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审批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二)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四)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五)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
(六)责任与权力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第六条 审批条件
(一)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入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2.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3.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入市,并形成入市决议;
4.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准确,权属无争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5.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6.调整入市的已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鞍山市人民政府调整入市批复文件;
7.入市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合理、可行,听证、告知程序完备,协商充分;
8.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问题处置到位。
(二)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次入市,除符合本条(一)款第1、2、3、5、7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2.已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完成约定投资额和开发进度,无擅自改变用途、更改容积率及土地闲置等问题。
3.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七条 审查报批程序
(一)入市地块审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最近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负责审查界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入市事项的审核与批准
入市主体形成入市决议后,经镇(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
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入市主体的入市决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立项,允许入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退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编制入市方案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入市主体的委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案。
入市方案应当包括:拟入市地块的现土地使用者、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四)地价评估与确定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拟入市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组织对拟入市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宗地的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提出宗地出让底价建议,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确定宗地出让底价时,应当吸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参加,充分尊重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意见。
(五)审查与报批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入市申请和入市方案应予受理,并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形成综合审查报告后报海城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回。
2.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入市主体决定入市事项情况,入市事项审核与批准情况,入市地块面积、地类和权属情况,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情况,入市地块规划用途、使用条件、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周期情况,地价评估与底价确定情况,拆旧复垦验收情况,补偿安置情况,入市收益分配方案等。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应当包括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让、出租、抵押条件。
3.审查报告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特殊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第八条 审查报批时限及要求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初审认为符合入市条件的,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对各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批准的审查意见。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收到市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需要实施听证、论证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3.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市政府在接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实施审核签批。
第九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市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用地、批地行为,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改革试点结束后,按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