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市住房公积金诚信
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下称诚信黑名单)是指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业务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
第四条 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行为等欺骗手段违法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构成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以假按揭、零首付、挂靠代缴、突击提高缴交工资基数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构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以获取贷款,贷后停缴的;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以获取贷款,贷后调低缴交工资基数的;
(五)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通过虚构购房行为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通过误导、利诱、欺骗、拒绝等手段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作出不平等或者歧视性规定的;
(五)在售房过程中存在一房多售或者一房多价行为的;
(六)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有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职工通过与不同的职工反复办理产权转让交易手续,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职工通过与不同的职工反复办理结婚、离婚手续,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连续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还款,被提起法律诉讼追讨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
(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经调查核实为提取用途不真实或挪作他用,经责令退款仍拒不退款的;
(六)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按规定缴存的;
(七)突击调高缴交工资基数以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调低缴交工资基数,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八)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在发生欺骗行为期间履职的法定代表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职工。
第九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在提取、贷款审核中或者审批后,市中心发现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留存相关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电话、信函、询问、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定告知。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在作出纳入诚信黑名单决定前,应告知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相关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市中心应当采纳。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陈述申辩期限结束后,应该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冻结账户与黑名单操作。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合作单位黑名单的,应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增加审查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确定为职工黑名单的,应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职工账户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四)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市中心网站、公告栏以及相关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第十条 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在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以及承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评估、代理业务时,须提供整改承诺书、恢复合作申请书以及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借款合同,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在限制期限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根据市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骗提、骗贷资金的能够在规定限期内配合追回,限制期满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根据市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骗提、骗贷资金的能够在规定限期内配合追回,限制期满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市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骗提、骗贷资金退款的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限制期满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