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控告申诉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控告、申诉,是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湛江市林业局受理控告申诉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受理控告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告、申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在履行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
森林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侦查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林业局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五)作出的勘验、检查结论或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林业行政赔偿案件未按规定处理的;
(七)对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十)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四条 控告、申诉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检举、控告林业行政机关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纪或者林业行政机关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组织处理不服的;
(三)检举、控告林业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与执行公务无关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辖,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省林业厅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指定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管辖不明的控告、申诉案件。
办公室负责控告、申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接受来信来访和其他形式提出的控告和申诉;
(二)对所接受的控告和申诉进行程序上的审查;
(三)对属于本局管辖的控告、申诉,负责初步核查;
(四)需要立案查办的,向本局执法或监察机构移送;
(五)对涉及几个执法单位的控告、申诉问题进行协调;
(六)向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控告和申诉事项,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七)办理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纪检组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六条 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
(二)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被申诉人;
(三)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四)保障控告、申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错告或者控告、申诉失实的控告人、申诉人,如不属于故意诬陷的,应当向其指明错误: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故意利用控告、申诉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应根据其情节、后果,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市林业局正、副职领导的控告由省林业厅管辖。市林业局管辖:
(一)对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领导的控告;
(二)对本部门正、副职领导以外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包括本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地级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控告;
(三)对本部门的检查、勘验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诉;
(四)对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勘验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再申诉;
(五)认为需要直接办理的控告、申诉。
第八条 办公室接受控告、申诉后,应当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控告、申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控告、申诉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控告、申诉,应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当面提出控告、申诉且属市林业局管辖的,应当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五)对书面控告、申诉的,有必要而又有可能约见的,应当约请当事人面谈,并做好记录。
对前款(一)至(三)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控告、申诉,均应将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时,书面告知控告、申诉人。
受理控告、申诉应当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或《受理申诉登记表》,在15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答复控告、申诉人是否立案查办,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控告、申诉人。但控告、申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九条 经初步核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控告,应报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
(一)控告事项基本成立的;
(二)需要督促履行职责、纠正执法过错的;
(三)需要追究被控告对象责任的。
第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控告,不需要立案:
(一)控告的事由经初步核查后不能成立的;
(二)事由虽能成立,但属于履行职责和执法过错问题,且被控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已经自行纠正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答复申诉人:
(一)在事实认定上有明显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第十二条 控告、申诉案件批准立案后,办公室应当根据控告、申诉问题的内容和执法单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分别归口移交办理;对勘验、检查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提出申诉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提出意见。
需要追究被控告对象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需要责令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修改勘验、检查结论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具体执法单位(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在决定立案后2个月内完成。
调查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原办案人员及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法人员是当事人;
(二)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如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等)。
回避可以是执法人员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移送的控告、申诉案件,具体执法单位(机构)或纪检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办理意见,执法单位(机构)的办理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纪检组的办理意见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控告人、申诉人对本局不立案决定或答复意见不服的,可持该决定或意见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核、再申诉。
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答复意见书的再申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再申诉案件,应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在接到再申诉之日起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申诉人:
(一)原复查结论意见正确的,经复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维持;
(二)原复查结论意见不当的,经复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向复查部门建议重新处理;
(三)原复查结论不当,且复查部门拒绝改正的,经复核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复核部门作出决定交由复查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原复查机关接到复核部门复核意见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或执行情况报告复核部门。
第十八条 办理控告、申诉和再申诉案件作出结论,应当制作《答复意见书》,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湛江市林业局印章予以答复。
(一)由办公室受理或移交具体执法单位(机构)办理的,具体执法单位(机构)办理完毕后,交由办公室负责答复;
(二)具体执法单位自行受理的,应及时提出答复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答复当事人;
(三)《答复意见书》应注明“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持《答复意见书》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申诉”字样(终结结论《答复意见书》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机关,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由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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