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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意见】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2 14:00:03 来源:网友投稿

印发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意见】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意见】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印发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费

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和《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56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免征全县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免征对象及标准

(一)免征对象。对动物出售,调运,屠宰环节和动物产品贮藏后再调运、销售环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二)免征标准。各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界定,其中:从事畜牧业中牲畜、家禽饲养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要在500万元以下;从事制造业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的企业,从业人员要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按照相应的行业划型标准进行界定。个体工商户指相关行业中经工商所登记、注册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商户。

二、条件认定

(一)从事畜牧业养殖和屠宰、肉品加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资格审核

县动监、人社、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负责企业用工情况审核、企业营业收入审核、工商营业执照审核。

三、免征认定程序

(一)提交材料符合免征标准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主动向所在地执收检疫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填写《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

3.从事制造业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的小微企业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申报表(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上一年度企业用工情况依据(经动监、人社、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联合认定并签字)。

4.从事畜牧业中牲畜、家禽饲养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申报表(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二)资料审核。执收检疫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合格的提交给县动监局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审核合格的,由执收检疫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免征检疫费;审核不合格的,要将材料退还企业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所有材料认定后,符合免征标准的小微企业实行公示十个工作日,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理期限。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免征期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时,予以免征检疫费,如到期提前一个月要重新申请认定,逾期未提交申请认定或未通过认定的,正常收取检疫费。

(五)申请期限。20156月底前,符合免征标准的小微企业、工商个体户要完成免征检疫费申报,对经审核符合免征检疫费条件的,将2015年已经缴纳的检疫费,由县动监局协调县财政局予以返还。符合免征标准的小微企业要在每年的1115日至1215日进行下一个年度免征检疫费的申报工作。过期当年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审核,确保政策惠及到所有应享受的企业。

(二)坚持原则。要严格执行《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567号)文件精神,坚持标准,履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此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加强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政策宣传,要将收费目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或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落实。将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强化防疫检疫监督。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县动监局要依法履行检疫监督职能,严格按照检疫程序开展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照县动监局前三年上缴财政返还款年平均数的一半标准予以拨付,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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