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我县政府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的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我县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统领,围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依照我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着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要按照“人员精工、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我县政府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备选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不另行建立法律专家库,应当利用上级政府法律专家库。
县政府可利用省、市政府法律专家库。
(四)法律专家库中的专家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可聘任为本级政府、管委会、部门的法律顾问。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部门的预算。
外聘法律顾问可享有参与法律顾问工作的劳务报酬。
(五)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合法性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县政府将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分工
1、县政府在2016年9月30日前,依托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部门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情况。
2、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组织、协调、联系、考核、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在2016年9月30日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3、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将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有效实施。
4、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费用专款专用。
5、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政府法律专家库的建立及相关联系、协调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县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健全管理机制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选聘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和激励等制度,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