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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制度】雷州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3-05-22 15: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制度】雷州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畜牧制度】雷州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畜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收费标准;

(四)投诉举报电话;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畜牧工作动态;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雷州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本局档案室查阅。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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