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报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报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14〕1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及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债务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从项目策划到开工建设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策划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用地拆迁、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概预算、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
第二章 前期工作主要流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四)投资来源渠道大体明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以下论证决策程序,未完成论证决策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策划申报;
(二)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储备入库;
(三)区政府研究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主要流程包括:
(一)立项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包含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用地环节。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包含土地权属审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划拨土地价款核算、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勘界图等)。
(三)规划环节。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包含涉及消防、园林绿地指标、防空地下室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国家安全、河道管理、机场空域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电力保护、文物保护、港口岸线使用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审查)。
(四)初步设计环节。主要包括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涉及跨江河、跨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等)。
(五)投资计划环节。主要包括投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
(六)施工图设计环节。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七)招投标环节。主要包括工程预算编制审查、招投标手续办理等。
(八)开工准备环节。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报监等。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对在建及未来三年将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不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更新入库,不再符合储备要求、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出库。
第九条 对没有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前期工作计划安排,不予安排或申报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区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要按照全区确定的工作重点及任务,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名称、业主、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等);
(三)规划选址用地需求;
(四)估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渠道;
(五)项目进度安排、所需前期工作经费以及前期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决策:
(一)有关项目单位及镇乡(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并制定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三)区发展改革委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四)根据区政府研究审定的意见,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以及项目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的进度、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不能完成前期工作计划或不宜继续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四章 前期工作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总额控制、前期补助、适时收回、滚动安排”的原则,区政府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从2016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前期工作专项资金预算5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管委会和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实施和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按现行体制由其自行解决。涉及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管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集和安排。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安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带动作用突出、综合效益明显、前期工作资金暂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以及当年项目单位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需求,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核拨资金。相关项目单位要将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或明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10%下达,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开展以下环节的前期工作:
(一)立项环节;
(二)规划环节;
(三)初步设计环节;
(四)投资计划环节;
(五)施工图设计环节;
(六)招投标环节。
第十九条 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计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对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落实后,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若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含有相应额度的前期工作资金,区级相关部门转下达投资计划时按不高于区本级安排的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一并予以扣回,区财政据此收回资金。收回的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滚动安排用于以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
(二)若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已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不收回,作为区级配套资金投入,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支出。
第五章 考核与惩处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全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筹集,下达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对项目前期工作及专项资金推进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其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推进前期工作;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前期工作计划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考核办。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证属实,除追回挤占、挪用和截留的资金外,视其情况2年内停止安排该单位前期工作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设计意见严重失实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两次的取消在万州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