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万州委发〔2014〕13号)精神及要求,加快万州旅游方式和结构的调整转型,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促进快速发展,特制定《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用于万州区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等方面的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旅游局,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扶优盘强、撬动发展”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切实加强旅游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使用管理旅游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高效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项目资金合规性审核;区旅游局负责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监督审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全区旅游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重要创新和重点项目;万州区在长江三峡旅游集散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二)重要旅游发展策划规划和项目编制。全区重要的旅游策划、规划设计和项目编制。
(三)重大旅游宣传促销。用于国家、市、区明文审定的国内外旅游宣传、营销和推介活动,主要包括举办重大节庆、重大主题、重要营销、重大会展活动,以及利用媒体、网络对旅游重大事项的宣传。全区旅游信息,旅游智能、旅游协会建设。
(四)旅游景区项目。全区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景区公共停车场、景区标识标牌、景区旅游公厕、景区游客接待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五)乡村旅游项目。获取国家、市及区级旅游称号或旅游部门认定的A级(乡村)景区的乡村旅游项目,视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项目进度、带动效应等情况,分别给予5—50万元不等的以奖代补。
(六)过夜游客补贴。另行制定《万州区外来过夜游客组团旅行社实施细则》,按照《办法》使用管理规定,实施补贴。
(七)对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的,不能重复享受旅游专项资金。
第六条 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七条 区旅游局按照《办法》规定,负责编制次年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预算方案要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实施方案等情况,需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并将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预算书,报请区财政局会审。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预算资金。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程序及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部门申报应具备行政法人资格、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业主申报应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执照、本地工商登记注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无违规、无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项目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支持范围条件。
4.申报旅游景区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具备项目法人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实际发生的计息清单、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应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和批复、环评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建设期限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每年贴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旅游景区开发的基础设施的贴息补助额度另行研究。
5.过夜游客补贴,按照《万州区外来过夜游客组团旅行社实施细则》 规定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点旅游项目。
(1)提供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批文;
(2)提供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提供符合第九条(一)申报资质条件;
(4)提供经费预算报告书;
(5)提供业绩评估报告。
2.重要旅游发展策划规划和项目编制。
(1)提供区政府批文;
(2)提供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提供符合第九条(一)申报资质条件;
(4)提供与策划、规划和设计单位的委托或招投标合同(协议);
(5)提供策划、规划和设计经费预算报告书;
(6)提供业绩评估报告。
3.重大旅游宣传促销。
(1)提供国家、市、区活动批文;
(2)提供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提供符合第九条(一)申报资质条件;
(4)提供宣传营销活动方案;
(5)提供经费预算报告书;
(6)提供业绩评估报告。
4.旅游景区项目。
(1)提供区政府批文;
(2)提供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提供符合第九条(一)申报资质条件;
(4)提供工程建设方案;
(5)提供经费预算书;
(6)提供业绩报告书。
5.乡村旅游项目。
(1)提供区旅游局批文;
(2)提供万州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提供符合第九条(一)申报资质条件;
(4)提供项目建设方案;
(5)提供经费预算报告;
(6)业绩报告书。
6.过夜游客补贴。按照《万州区外来过夜游客组团旅行社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报经区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本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经区财政局会同区旅游局审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旅游局组织实施。区旅游局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情况,在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审核签字并盖章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旅游局专项资金申请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区旅游局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坚决查处违规、挪用旅游专项资金,严禁白发票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区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调整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区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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