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微博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博内容发布,建立舆情引导对应机制,规范管理政务微博,树立良好国土形象,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微博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博内容发布,建立舆情引导对应机制,规范管理政务微博,树立良好国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茂名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微博是面向社会,面向市民,宣传国土形象,服务群众,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我局政务微博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局政务微博管理归口责任科室为宣传法制科,负责政务微博的日常管理。宣传法制科设微博管理员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搜集,督促各科室以及相关下属单位及时递交汇总、核稿、回复新信息,报局领导审批;微博管理员负责我局政务微博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我局政务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局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信息提供,及时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回复工作;协助科室要配合责任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政务微博内容要求及发布程序
第六条 我局政务微博名为:@茂名国土
我局政务微博网址为:
新浪:http://weibo.com/mmgtzyj
腾讯:http://e.t.qq.com/mmgtzyj
第七条 一条微博字数最多为140字,各科室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政务微博应每日更新,每日至少要发布1条信息。如无特殊情况,每日最多发布10条信息,每条信息间隔应在10分钟以上,便于公众浏览。
第八条 在我局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政务微博应重点发布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 本部门的各类党务、政务信息;
(二) 需要向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三) 各类服务社会民生的消息;
(四) 各类有利于推进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
(五) 引导舆论的权威信息;
(六) 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七) 其他非涉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要注意信息能否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公开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二条 政务微博信息发布程序
(一) 在我局政务微博发布信息,由各科室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核稿后提交宣传法制科,宣传法制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相关资料由各科室存档备查。
(二) 各科室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信息发布计划,常规信息由各科室提前一周提出发布需求;重要且紧急信息,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
(三) 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微博管理员统一操作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员要认真查看网民的回复和私信,分析群众的诉求。对于一些群众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并在政务微博中发布处理结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土部门的满意度。当有粉丝(听众)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相应职能科室(或下属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答复内容由相应科室负责人把关后方可报送微博管理员。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 回复评论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 对于网民发表的一般性意见,应给予礼貌性回复;
(二) 对于网民发表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可给予鼓励,进行探讨交流;
(三) 对于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理睬,并视情况予以删除。
(四) 在回复评论时,要真诚平等,与网民平等交流、虚心倾听民声,不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言论。
第四章 政务微博舆论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 凡涉及我局的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快讲事实、慎讲原因、重讲态度、慎讲结果、真实可信”的原则,依托政务等微博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利用政务微博即时、迅捷的优势,与其他各成员单位、部门政务微博信息员和其他人力资源,连续不间断地滚动发布后续信息。以加强舆论引导,澄清不实之谣,校正社会视听。
(一)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员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上报真实、完整的背景材料,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处置对策,统一应对口径,按程序送审批准后,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以消除误传、澄清谣言,掌握舆论主导权。
(二) 信息员要密切关注涉及我局敏感话题,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利用开通的政务微博,信息员予以正面回应,防止负面舆情炒作“发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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