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茂南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茂南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茂南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
(二)注重针对性。凡群众普遍关心的为民、便民措施,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和法律服务事项,都要实行公开;
(三)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既要抓程序性、形式上的公开,又要抓实体性的公开,防止避重就轻,应付了事;
(四)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要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干警、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五)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干部职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条件、程序和岗位责任;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司法鉴定、组织人事、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行政管理、审计等12类。
第六条 律师工作管理公开的其他内容: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律师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执业证申办条件和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处理;
(五)申请复议与监督投诉;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证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工作依据、公证员资格条件和授予办法;
(二)公证员职务授予的条件及程序;
(三)执业公证员的年审注册;
(四)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
(五)公证员清正廉洁服务的若干规定;
(六)监督制度;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基层司法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基层司法所的性质;
(二)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三)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六)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七)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收费管理;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条件和办理程序;
(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注册;
(十一)“148”法律服务范围;
(十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拨打方法;
(十三)“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工作程序;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四)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五)监督制度;
(六)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执法依据、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受理程序;
(二)申请行政处罚听证会的范围和听证程序;
(三)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
(四)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授予和管理;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干警录用选调公开的内容:
(一)录用为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的条件和程序;
(二)选调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的条件和程序;
(三)监督与违纪处罚;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程序、结果;
(三)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程序、结果;
(四)公务员奖惩的类别、条件、程序结果;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程序、结果;
(六)合同制工人的录用条件、程序、结果;
(七)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情况;
(八)医疗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招待费使用情况;
(五)党、团费和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六)干部职工医疗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类公开的内容:
(一)工程招标规定和招投情况;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预算情况;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
(四)基建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费;
(五)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督费;
(六)基建工程决算规定和结算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类公开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内审计结果;
(五)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维修情况;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的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五)办公用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六)公共设施、环境建设、房屋维修费的使用情况;
(七)车辆管理规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 公开的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范围内外有别,根据不同的政务内容分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本《实施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条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属于对外公开的内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本《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属于对内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栏。在办公楼一楼大堂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条件、程序方法等内容。此外,在公证律师管理股、区法律援助处、区公证处等对外窗口单位也分别设置政务公开栏,上墙公开本科(股、室、处)的业务范围、条件、程序、承诺和监督制度;
(二)编印“窗口工作指南”。将公证、法援、律师管理、基层司法行政、行政法制等窗口单位有关对外公开的条文逐项印成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对内公开的形式:
(一)公示栏公开。在区司法局会议室设置 “政务动态栏”。公开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和审计等,使广大干部职工获取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监督;
(二)召开会议公开。根据不同内容在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局务会议、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开;
(三)内部行文公开。通过印发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把一些重要的事项向下级各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公开;
(四)编印《规章制度汇编及政务公开手册》。将有关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内容汇编成册,对下级各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相适应。法规、政策性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定期公开的办法,阶段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时间要求。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于。突发性和临时性的政务活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各有关科(股、室、处)在政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提供;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科(股、室、处)负责人签字交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主要由政工科、办公室的同志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单位各科(股、室、处)的政务公开细化实施工作,对各科(股、室、处)的政务公开工作和进行检查;
(2)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科(股、室、处)、个人及其行为进行查处,作出处理意见,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4)监督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下政务公开监督保障措施:
(一)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作调整后公布执行。
(二)定期召开政务公开情况通报会。每季度末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通报本季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计划。
(三)聘请政务公开特邀监督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在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四)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定期向干警职工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及时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政务公开局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遇公休日顺延下一日)为局长政务公开接待日,由局领导轮值,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解答咨询,指定专人记录和回复。
(六)设置举报信箱。在办公楼一楼大堂设置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检举。举报信箱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开启,指定专人收集、登记、处理和归档。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反馈。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投诉、检举信件要按程序处理。
(七)公布政务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0668-2818517),分别接受干警、职工及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检举。电话应安排专人接听和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加强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责任追究。对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科(股、室、处)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使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该科(股、室、处)及其领导不能评选先进、优秀,分管局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免职。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支部统一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局长担任,组员为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政工科、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区法援处、公证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局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负责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处理特邀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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