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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关于印发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2 16:45: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印发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关于印发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关于印发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动态管理、完善政策扶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培育体系、创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

二、认定主体

县政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以下简称县新职农办),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由县农业局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并构建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基础依托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三、认定类型

新型职业培育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以及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四、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特殊群体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2.学历及技能要求:一般来说,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及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及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农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高级及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

3.培训学时数:理论学习和实践实习累计达到规定学时(生产经营型达42学时,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达30学时)。

4.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产业标准

种植粮油作物须达50亩及以上,亩产达到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种植葡萄10亩及以上,其它水果5亩及以上;种植蔬菜作物5亩及以上;养殖牛存栏10头以上,养殖猪存栏200头以上,养殖羊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需同时满足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只需要满足基础标准。

五、认定程序

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首次就可认定为初级、中级或高级职业农民。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后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2)。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2),经初审后上报县农业局。

(二)县农业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组织培训、考评认定。经认定后,拟认定人员名单在《浦江农业网》上公示7天。

(三)认定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省农广校统一印制,由县农业局盖章后集中发放和管理。

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六、扶持政策

(一)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下列资金扶持政策

1.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同时各类新增的农业补贴也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经营规模,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贷款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举办的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农业贷款贴息政策。

3.县有关部门举行农产品品牌认证、评比,新型职业农民的产品优先参加或予以认证。

(二)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下列科技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优秀新型职业农民,结合“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阳光工程培训”等项目,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2.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申报各类农业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示范社。

3.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浦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下列保险扶持政策

1.本县户籍的新型职业农民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以参加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

七、动态管理

(一)定期评价和认定

由县农业局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及时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县农业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二)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三)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或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

2.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纪超出规定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四)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从事林木种植、水产养殖、森林养护、林产品以及除粮油以外的其它农作物生产、加工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认定及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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