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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大渡口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2 17:30:09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大渡口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大渡口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立足我区实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购买社会服务的需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费。按照政府的职能职责,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根据事权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事定费,费随事转。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简政放权,注重绩效。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区属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人员编制管理方式,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两头占”的现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七条  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第八条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区编办,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以及提升服务质量的原则,制定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布。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根据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提供方式和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应按我区现行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符合集中采购标准的购买事项,由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具有特殊性或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可参照市级部门采取的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实施购买。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第十三条  按照我区现行政府采购程序,购买服务事项确立时,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的,原则上也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若遇特殊情形另有规定的政府补贴事项,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新增的资金,原则上都应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由购买主体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购买主体和区财政局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实施购买前,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参考第三方意见,认真制定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作为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编制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牵头,公共资源交易办配合,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分局、区编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舆论引导,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指导主管部门制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动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二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目录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区编办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互约束机制,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促进政事分开。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框架下,合理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依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购买项目,并负责具体实施。负责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服务项目实施跟踪指导,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和效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采购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服务提供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强化内部管控,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报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工商管理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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